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解读一:或不再需要户口簿;涉离婚冷静期

王树侬律师 2024-08-29 21:19:52

民政部于2024年8月11日公布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同时附有“附件”。本文主要针对涉及到“户口簿”、将实现“全国通办”婚姻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增删内容及条款,进行新旧对照列举,和个人对部分规定进行解读,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

备注:《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以下简称“2003年版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意见稿”)(图片中字体颜色所代表的意思,以下图为准)。

短小精悍的增删的内容及条款——删除婚姻登记所需证件“户口簿”——实现“全国通办”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亦包括补领婚姻登记证),《修订意见稿》第8条、第15条删除了婚姻登记所需的材料“户口簿”(《2003年版条例》第5条、第11条);《修订意见稿》第7条、第13条删除了限定条件“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2003年版条例》第4条、第10条)。这属于此次《修订意见稿》的重大修订内容之一了。

《修订意见稿》第8条——结婚登记

《修订意见稿》第15条——离婚登记

一、婚姻登记(结婚和离婚登记)或不再需要“户口簿”。

不得不说的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规定,“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显然,试点的效果明显。最近的2024年8月16日民政部就一些热点进行了答疑(标题: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了为何婚姻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的缘由,以及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实的可能性、准确性[1]。

基于“跨省通办”已没有与户口簿的连接点,因此,无论是结婚登记,还是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修订意见稿》虽然只是删除短短的三个字“户口簿”,但这个修订是相对比较重大,这也是此次《修订意见稿》为人讨论得较多的一个热点。

二、将实现“全国通办”婚姻登记。

《修订意见稿》第7条——结婚登记

《修订意见稿》第13条——离婚登记

从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修订意见稿》规定的内容、以及理论上来说,婚姻登记基本上具备“全国通办”的条件了。据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无所谓去哪里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了。

涉及“离婚冷静期”的增删内容及条款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2],基于此,申请离婚登记与办理离婚登记,属于两个程序,《修订意见稿》就离婚登记程序,有相应的修订。

一、《修订意见稿》第14条:申请离婚登记与办理离婚登记,是两个程序。

《修订意见稿》第14条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申请离婚登记后有30日的离婚冷静期,无法立即办理离婚登记、发放离婚证书。由此可知,申请离婚登记与办理离婚登记,是两个程序,此处的表述修订为“申请离婚登记”,较为准确。

另外,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来说,申请离婚登记时,是不需要离婚协议书的;即使需要提供,这意义也是很小的。这里《修订意见稿》第14条仍将“未达成离婚协议”作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是不妥的。

二、《修订意见稿》第16条:离婚冷静期内撤回申请的法律后果: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修订意见稿》第16条

《修订意见稿》第16条是新增条款。

该条款不仅重申了《民法典》第1077条第1款的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且,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撤回申请的法律后果:“婚姻登记机关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三、《修订意见稿》第17条: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书面材料。

《修订意见稿》第17条

《修订意见稿》第17条是新增条款。

该条第1款在《民法典》第1077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书面材料,所需的证件是《修订意见稿》第15条规定的身份证和结婚证,所需的书面材料是“离婚协议”。

《修订意见稿》第15条

该条第2款规定了离婚协议应当写明的内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均应协商一致,是根据《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3]所作的修订。

四、《修订意见稿》第19条: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婚登记。

《修订意见稿》第19条

《修订意见稿》第19条是新增条款。

该条第1款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满之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离婚登记,没有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离婚没有成功。

该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导致离婚登记程序终止的。此后还想再离婚,则还需要重新来一遍,即:先申请——等待30日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参考资料:

[1]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8/id/8068428.shtml,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民法典》第1078条规定:【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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