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解读三:解读和列举相关修订内容

王树侬律师 2024-09-05 11:23:36

本文是笔者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意见稿”),所写的第三篇文章,至此,算是完成了对整篇《修订意见稿》所有内容的列举了。第一篇图文详见(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解读一:或不再需要户口簿;涉离婚冷静期),第二篇图文详见(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解读二:要点解读及列举相关修订内容)。本文有引用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以下简称“2003年版条例”)的规定。仍是新旧对照列举,和个人对部分规定进行解读,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图片中字体颜色所代表的意思,以下图为准)。

内容较多,写个目录。

法律规定及内容变更,随之进行的修订

其他增删的条款和内容

简单的文字修订,较小的内容变化

没有修订的内容(包括条文和标题)

法律规定及内容变更,随之进行的修订

一、《修订意见稿》第1条:《民法典》等是法律依据。

《修订意见稿》第2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替代了《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意见稿》第1条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修订意见稿》第9条: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修订意见稿》第9条

该条款删除了原规定的第5项,前4项没有修订。《2003年版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的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与《婚姻法》第10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规定,是一致的。

《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却登记结婚的,特定情况下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但一定不属于无效婚姻,因此,删除该项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

其他增删的条款和内容

按《修订意见稿》条文的顺序进行列举。

一、《修订意见稿》第2条(《2003年版条例》第2条),新增了一款作为第3款,确定了“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办法由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修订意见稿》第2条

二、《修订意见稿》第4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修订意见稿》第4条

该条款是新增条款。这个条款是关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这是2020年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笔者仅能找到相关的报道,未能找到原文。报道详见链接[1]。

这样的措施有助于婚姻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一些规定,特别是该条款提到的“平等、和睦、文明”。

三、《修订意见稿》第6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修订意见稿》第6条

该条款是新增条款。这个条款的意义之一,着重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虽然婚姻登记机构因信息共享而具有权限去核实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类似于公安机关可核查的权利),但信息的更新可能会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必然要求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自己提供的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修订意见稿》第20条:离婚后要恢复婚姻关系的规定(复婚)。

《修订意见稿》第20条

该条款修订了2处,第一处是“夫妻关系”的表述修订为“婚姻关系”,更加准确。第二处修订“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前后表述更加简洁、直接。

五、《修订意见稿》第21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查询利用。

《修订意见稿》第21条

《修订意见稿》第21条(《2003年版条例》第15条)修订的内容不多,新增了“并按规定提供查询利用”的内容,只要按照规定,即可提供查询利用。

六、《修订意见稿》第22条:与法院判决的对接。

《修订意见稿》第22条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后才能确定的。“宣告婚姻无效”的表述修订为“确认婚姻无效”,更准确。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来说,“及时备注”,列明了相关内容得以“信息化”的配套行为。

七、《修订意见稿》第23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补领的规定。

该条款分别规定了条例施行前和条例施行后,如何申请补领相关证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条例施行后,结婚、离婚登记只需要携带“身份证”,与《修订意见稿》规定相一致。

对于向哪个登记机关,条例施行前后,也有所不同。条例施行后,个人认为,大概率仍是“全国通办”,具体以相关细则为准吧。

八、修订的章节标题:第四章、第五章。

《修订意见稿》第四章标题修订为“婚姻登记档案和补领婚姻登记证”,《2003年版条例》原为“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修订意见稿》第五章标题修订为“法律责任”,《2003年版条例》原为“罚则”。

简单的文字修订,较小的内容变化

一、将“证明材料”修订为“书面材料”:《修订意见稿》第10条(《2003年版条例》第7条),《修订意见稿》第18条(《2003年版条例》第13条)。

《修订意见稿》第10条

《修订意见稿》第18条

二、条例施行的时间:《修订意见稿》第28条(《2003年版条例》第22条)。

《修订意见稿》第28条

没有修订的内容(包括条文和标题)

1、没有修订的条文:《2003年版条例》第8条、第19条、第20条。

《修订意见稿》第11条(《2003年版条例》第8条)、《修订意见稿》第26、27条(《2003年版条例》第19、20条)内容没有修订。

2、没有修订的章节标题:第一章至第三章,第六章。

《婚姻登记条例》全文共计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登记)、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六章(附则),标题均未修订。

参考资料:

[1]https://www.gov.cn/xinwen/2020-09/09/content_5541839.htm,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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