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继承,我们并不容易联想到继承遗产时,还有金额上限的限制。然而,最近的一则新闻报道里面的一个明显的对比:被继承人有“5亿遗产”与其中一名法定继承人只能“最高继承200万”,直接给震惊到了。
长话短说:2023年,台湾一名18岁赖姓男高中生获价值5亿新台币遗产后,突然坠亡去世。赖母(生母)是大陆籍配偶身份,根据台湾地区的相关条例,赖母(生母)仅能继承200万元新台币的遗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一直认为,在法律方面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是可以认为是我国自治区域自行制定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的。
笔者查询了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的相关规定,民法继承方面的规定属于正常的规定——区域自治。但是,为何会出现200万元继承的限额呢?笔者又进一步查询了相关规定。
这个规定就出自于我国台湾地区制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7条第1款:(大陆地区人民继承财产总额之限制等)“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说实在,这样的规定,是震惊到了我(当然,我被震惊了,无关紧要)。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工作者、制定法律的人员,怎么会是这么个状态呢?法律的水平是肉眼可见的下降,感觉越来越夕阳西下了啊。
有感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