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小区物业公司的员工,平时负责门岗附近的物业管理工作。某天,王某在上班期间走在马路对面的公厕方便时突然发病晕倒,被人发现后拨打120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按道理说,王某是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获得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事发地点在在公厕,并非工作场所,不能认定为工伤。王某的家人在申请认定工伤的过程中。人社局也认为发病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王某家属提出了复议,可结果还是维持了人社局的认定。王某家属不服,起诉到了法院,一审维持了该认定。王家家人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发现,这个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有违人的基本生理需求。法律规定,对于工作岗位界定,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基本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附属建筑物范围,卫生间就是其中之一。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相关判决和决定,人社局也根据该判决重新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但物业公司拒不承认人社局新做出的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复议。遭到驳回后,又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王某家属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物业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王某公安补助金60万元,物业公司仍不认同赔偿金,再次起诉,最终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诉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而职工在厕所也被视为合理的工作范围,因此,上班时间在厕所猝死符合该规定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