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晶源阅览趣事 2024-12-09 12:22:36
#律师来帮忙# 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方向,通过一支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可以有效解决执法权分散、职责不清、多头执法等问题,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自《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中央编办、国务院及相关机构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意见与规划,如2015年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和《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跨部门综合执法要求,特别是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综合执法制度的推广方向。目前各地正通过试点改革逐步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综合行政执法的定义随改革深化而演变,从最初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扩展至涵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等多方面。现指依法授权的行政机构集中行使法律、政策、文件规定的执法权。行政协作作为关键要素,涉及多个行政机构共同活动,以非独立形式增加公共价值,强调部门间平等合作、分享权力、分担责任。综合行政执法基于行政管理权限与综合执法权限的分离,实现多部门执法权力或单执法机关多项执法权的整合,本质是行政决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力的结构性分离与相似职能的相对集中。‬因此,高效的部门协调是实现高水平、高效率综合执法的关键。 协同治理理论强调规则对于集体行为中信任与合作的基础性作用,而当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虽在部分地区取得试点成功并出台了地方性规定,但国家层面的协作制度尚显不足,缺乏高位保障与整体统一,出现实践中部门协作机制与方式缺失。这一制度化不足进而引发协作的临时性、短期性问题,如协作主体易因工作重心转移或人员变动而中断协作;时间协调难度大,联合行动常具临时性且指挥混乱,难以确保执法的稳定性与长期性;同时,协作过程中缺乏统一执法标准及法律支持,内容、方式、程序各异;加之执法运行缺少制度强制力,各部门对协作敏感度低,难以有序准备执法相关事项。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能整合中,由于执法事项繁杂且职责界限模糊不清,不仅引发了多部门间的重复执法与监管盲区,还削弱了各部门协同作战的积极性,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平添障碍。尤为突出的是,当前协作体系中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统一调节机构,部门联席会议虽作为沟通平台,但因缺乏上级权威部门统一指挥与有效监督,致使会议决策往往流于形式,难以转化为实际行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广泛性、复杂性,加之各部门执法任务与操作模式的差异性,使得在面临复杂执法情境时,现有的协调机制显得力不从心,不仅耗时费力,还易滋生推诿卸责现象,增加了执法成本。 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中,信息传递不畅成为一大瓶颈。传统的沟通方式无法满足现代执法协作的高效需求,多数执法主体缺乏信息交流平台,数据共享困难、沟通效率低下。与此同时,现行框架内的问责与考核机制不完善,仅关注本部门执法任务完成情况,往往忽略协作行为的评估,且绩效评估主体单一,存在较强主观性。这种机制缺陷削弱了执法协作的有效性及效率。要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水平,需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完善问责考核机制,强化监督和责任落实,推动执法协作质量与效率全面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不仅需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搭建高效信息平台,还需深化改革问责及考核机制。 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路径的构建需从多方面入手。例如‬,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制度设计精细化,出台统一法律法规与地方立法,确保协作的公平性与稳定性;明确权责,科学划分执法范围,动态调整综合执法清单,厘清监管与执法的界限;建立权威高效的协调机构,专门负责执法协调工作,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强有力保障;打造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大数据及智慧治理路径,实现执法数据的共享与资源交换;健全综合行政执法考核与责任监督机制,构建责任机制,加强全过程监督,并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以绩效和评优为激励,全面提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的效能与水平。 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改革的核心趋势。通过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有效应对了以往执法权分散、职责模糊等弊端,显著增强了部门间的协同作战能力。然而,由于改革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行政执法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如制度化建设不足、职责界限不明、缺乏统一的调节机构、信息传递渠道不畅以及问责考核机制不完善等。为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明确权责划分、建立权威高效的协调机构、打造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健全考核与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旨在全面优化行政执法流程,切实提升执法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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