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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民警手枪配备与考核的实际操作中,愈发暴露出内容缺失、方法欠科学、标准宽松及效率低下等脱离实战要求的弊端,致使部分持有《公务用枪持枪证》的民警,在佩枪执行任务时,因对枪械性能掌握不足,偶发违反常规、常理及常识的不法或不当用枪事件,甚至触犯法律,极大地削弱了公安部门在武器应用能力上的公信力。鉴于此,亟需以实战应用为核心导向,打造一套标准化、全面覆盖且注重实操的民警手枪配备考核体系,作为当前强化民警枪械使用能力、迅速且全面提升配枪民警综合素质的关键举措。
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的涉枪规定,为公安民警合法、规范、精确使用手枪提供了强制性的指导和约束。依据《人民警察法》,民警在面临拒捕、暴乱等紧急暴力情况时,可依法使用武器,并承担依法用枪的职责,违规使用将依法追责。另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了可以使用、不得使用及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15种严重暴力犯罪情形作为合法用枪的具体依据。同时,相关规章如《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通过授权法规范了民警手枪配备考核,要求组织配枪民警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手枪射击训练成为必训科目,并规定了配枪种类更换或增加前的训练及考核要求。
在民警手枪配备与考核的实际操作中,形式主义与数量导向的问题凸显,片面的考核内容让配枪民警在实战应用中频繁出现操作失误。经过对某省广泛区域的配枪民警进行深入访谈与调研后发现,当前的考核标准往往流于表面,如仅要求民警完成手枪的不完全分解结合及立姿无依托的双手据枪精准射击等基础任务。尽管这些是基础技能,但仍有大量民警在实际操作中显得力不从心,需依赖教官指导方能勉强通过考核。这种情况导致部分持有《持枪证》的民警在实战中对使用手枪缺乏自信,普遍存在“畏枪”、“不会用枪”及“不敢用枪”的心理障碍,严重影响了其有效执行任务的能力。
在实践中,公安民警手枪配备考核的枪型选择往往由教官指定,忽视了人性化与科学性。实际上,公安部门装备的手枪型号繁多,它们在口径、工作原理、击发机制、弹匣设计以及外观尺寸、重量、保险机制、初速、射速、穿透力等关键性能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应当允许民警根据个人警种特性、手部尺寸、感官偏好、心理状态及适应能力等个性化因素,自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枪型,将有助于民警建立起与武器的良好“手感”,进而在实战运用中更加游刃有余。反之,若强迫民警使用不合适的枪型,很可能会激发其抵触情绪,不仅削弱了民警使用手枪的积极性,也直接降低了实战中的使用效果。
《持枪证》作为配枪民警合法佩枪与执勤执法的资格凭证,其内容虽详尽,却遗漏了关键的具体枪型标注,导致“一证通用”的乱象频生,既不规范也不安全。实践中,民警因临时佩用陌生枪型而心生紧张,操作失误的风险陡增,如某民警在全运会安保任务中,面对从未接触过的“85式”微型冲锋枪,只能仓促应战,全程紧张不已,险些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此现象违背了相关规定,且研究表明,民警对枪型的不熟悉是引发用枪意外的主要原因,如操作迟缓、人为故障等,进而贻误战机,甚至危及自身安全。诸多案例已佐证,《持枪证》未明确枪型与执法意外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亟需改进。
部分民警手枪配备考核部门管理存在疏漏,致使考核内容不完整、方法不合理、效果不佳,进而影响了配备考核的整体质量,甚至引发了本可避免的违法违规用枪事故。媒体,特别是自媒体过度渲染,又容易削弱民警合法规范用枪的公信力,对公安机关形象造成损害。实际执法中,民警因“有枪不敢用、不愿用”而在遭遇暴徒袭击时伤亡的事件屡有发生,引发社会争议。为此,相关规章明确规定了民警执法时佩枪的具体情形,强调在执行重大、重要、重点任务时必须携枪履职,未按规定佩枪者将视情追责。然而,民警违法违规用枪的行为只是表面现象,其根源在于手枪配备考核存在不足。
为严把民警手枪配备考核质量关,需将质量作为配枪的首要标准,职能部门应严格履行考核责任,确保各项内容达标。考核内容应紧密围绕手枪实战需求,分为综合素质、法律依据、手枪常识、基础技能及应用技能五大模块,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加强民警知识掌握,提升用枪能力。同时,赋予一线民警选择适合自身佩用枪型的权利,教官应给予专业指导,固定枪型有助于民警建立良好的“枪感”“手感”。完善《持枪证》管理,增加佩用枪型、考核人等信息,以强化民警合法精确用枪。职能部门还需积极作为,严格把关,以配促训、促佩、促用,提升民警佩用手枪的能力。为调动民警积极性,通过出台具体奖励标准,对成功处置暴力犯罪行为的民警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