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和《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郑办〔2021〕4号)《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保障措施实施细则》(郑办〔2021〕5号)《郑州市“黄河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政办〔2021〕11号)精神,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分层分类解决人才住房需求,制定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已经市住房保障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7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河人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郑发〔2020〕14号)和《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郑办〔2021〕4号)《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公共服务保障措施实施细则》(郑办〔2021〕5号)《郑州市“黄河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政办〔2021〕11号)精神,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分层分类解决人才住房需求,制定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首次购房补贴,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按照《郑州市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及非郑户籍人才购房实施办法》(郑政办〔2020〕24号)执行。
第三条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允许有购房意愿的郑州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在其供职单位所在行政区域购买1套自住住房。购房时,申请人提交《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安居购房申请表》(附件1)和供职单位出具的在郑工作情况证明,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存入档案,住房保障部门在办理网签备案时进行核查。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郑州市A、B、C、D类高层次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首次购房补贴。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郑州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
1.经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2.申请补贴的住房,须是2020年9月14日以后,申请人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郑州首次购买的住房。
(二)办理流程
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局及各开发区、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置绿色通道、专人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人将《郑州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身份证提交到住房保障部门 (附件3)申请郑州市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在市内五区(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购房的,由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在其他区域购房的,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受理。
2.核准。各受理单位查验申请人相关信息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核准后系统生成《郑州市人才首次购房补贴核准确认单》。
3.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预拨付+年底清算”的形式,由市住房保障局会同市人社局制定每年的补贴资金年度计划,并于年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资金到位后由各受理单位将购房补贴资金分两期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其中,第一期于首次审核通过后即时拨付补贴资金总额的50%,第二期于首次拨付满一年后拨付剩余50%。
如年度申请补贴资金超出年初计划,可依据申请人数增加情况转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追加。
(三)申报资料
申请首次购房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郑州市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3.《郑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第五条 对经郑州市认定并取得高层次人才证书且未申请购房补贴的A、B类高层次人才,分别提供不超过200平米、150平米的免租住房。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免租住房:
1.经郑州市认定为A、B类的高层次人才;
2.未申请郑州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二)办理流程
高层次人才免租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工作所在地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安排专人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1.受理。申请人向工作所在地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递交《高层次人才免租住房申请表》(附件4),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安排专人受理(附件5)。
2.核准。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信息并报辖区政府,辖区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
3.房源提供。辖区政府在30日内向核准后的人才提供符合要求的免租住房。
第六条 对经郑州市认定并取得高层次人才证书且未申请购房补贴的C、D类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公寓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可申请120平米左右的人才公寓,并享有优先保障权利。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由郑州市人才公寓配租文件另行规定。
第七条 引进人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可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2020〕55号)执行。
第八条 其他有关事项
1.申请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2.首次购房补贴发放后,购房合同不得撤销或变更。如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再办理撤销或变更手续。
3.高层次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5年内,用于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确需转让的,应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4.高层次人才申请免租住房后,如需申请首次购房补贴,须将免租住房退回。
5.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双方均可以按照各自应享受的补贴标准领取购房补贴。已领取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其他的人才安居补贴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
6.对已申请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的人才,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依申请补发相应标准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