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结束没岗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南京劳动法律师

汪正楼案件 2024-07-15 20:08:46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2日,泰州某某公司向张三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因项目即将结束且无其他项目可以调剂而无法继续履行,决定于2023年9月30日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9月22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5日内受理,张三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中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泰州某某公司以因项目即将结束且无其他项目可以调剂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泰州某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系违法解除。

汪正楼律师,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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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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