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违法解除,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吗?

汪正楼案件 2024-08-30 22:55:09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1.依据江苏省的规定,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才有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可能。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此时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吗?

2.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是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没有经过鉴定,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吗?

3.医疗补助费是对劳动者后续治疗的补助,如果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去世,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吗?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0日,叶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2020年11月27日,叶某突发疾病,被送至省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主动脉夹层A型。

2021年5月25日,公司以自2020年11月底至今旷工六个月为由对叶某予以开除。

叶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用,仲裁后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叶某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叶某患病出院后,公司未考虑叶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未与叶某沟通工作安排事宜,就以旷工为由开除叶某,其行为有失合理。举重以明轻,如劳动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在本案情形下,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义务。

叶某虽未经劳动能力鉴定,但根据其患病治疗相关证据,其所患疾病累及主动脉,并行主动脉置换等手术,对身体健康损害严重,进而影响其劳动能力。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27000元(4500元×6个月)。

公司以叶某去世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补助费。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叶某生前申请仲裁时已提出医疗补助费的请求,其在诉讼阶段去世,不构成免除用人单位相应责任的理由,故对百佳亲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公司应否给付医疗补助费的问题。公司在明确知晓叶某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未与叶某联系以确认其能否继续履行原工作或对其工作岗位进行变更,即以旷工为由解除其与叶某的劳动关系,其行为有失合理性。因叶某在原一审审理期间内不幸去世,已经无法鉴定其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一审法院根据叶某患病治疗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27000元具有合理性。

案号:(2024)苏07民终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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