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2月7日,单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2022年11月13日,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单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其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能够认定单某自2022年2月7日起受雇于公司从事清瘤工作的事实。因其工作内容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过程中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并由公司发放劳动报酬,与公司形成了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抗辩单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单某虽在入职时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至今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对此项抗辩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一审时单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并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能够认定单某自2022年2月7日起受雇于公司从事清瘤工作,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单某虽然在2022年2月7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除外)的不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一审法院将双方之间按照普通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确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双方应按照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本院对该情形下劳动者受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在此基础上,本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维持。
案号:(2024)苏03民终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