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卖废品,再回宿舍,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工伤吗?

汪正楼案件 2024-07-12 06:07:24
汪正楼律师 劳动法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9日,张三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与其居住的宿舍距离约950米,自行车骑行时间约5分钟。

2022年2月21日,下午下班后,张三骑车去废品公司卖废铁(约10公斤的金属框,变卖了22元)。卖完废铁后,张三骑车回宿舍的途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

2023年2月20日,张三家属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2023年6月21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三家属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可视为“上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知,对于认定“上下班途中”,应当至少考虑两个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时间是否合理;二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本案中,张三发生交通事故当日16时32分从某公司打卡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时约为16时52分,期间间隔20分钟,而张三从某公司骑行回到住所地仅需5分钟左右,故按常理张三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即便认为张三打卡下班后离开某公司的时间不确定,从其下班后的路线来看,张三于16时47分在南湫路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左转弯进入废品公司,而张三的下班路线是沿南湫路由北向南行驶,且张三前往废品公司变卖废铁的行为与工作无关,也并非生活所必需,故该路线不属于下班回家合理路线。

因此,张三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号:(2024)苏02行终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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