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位来自吉林长春市的网友在评论区的评论。按照他的说法,他于2023年8月在吉林长春办理退休,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到现在为止,已经退休了一年多了,但每月仍然领取的是预发的养老金,这让他感到无法理解,难道养老金计算办法的理顺真的就这么难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到现在为止也就是十年多一点。主要的政策法规,除了国发(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外,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有一个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这个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发(2015)2号文件的实施方案。
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贯彻落实的意见,即吉政发〔2015〕39号文件,当然这个文件虽然是贯彻落实的意见,其实也是很原则的。吉林人社部门也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总体上和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差不多,找不到更多的具体实施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退休人员总体上划分为三类。
一是改革前退休的人员,也就是2014年9月30日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或是实施之前办理退休的,退休金是按照原来的政策和办法实施的,领取的是退休金,被称为退休老人。退休老人顾名思义,就是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的人,他们领取的是退休金而不是养老金。
二是改革过程中办理退休的人员,也就是在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属于过渡期的退休中人。这部分人由于是在2014年9月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视同缴费年限远远高于实际缴费年限。
为了确保在改革过程中退休的人员,养老金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采取了一个保低限高的办法。养老金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老办法计算高于新办法的,按照老办法计算的确定,这就是保低;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计算的,高出部分按照十年过渡期的比例计发,这就是限高。
三是十年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也就是202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虽然退休时养老金完全新办法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还有比较长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部分还是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十年过渡期结束后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是按照新办法计算,多数地方也是按照新办法计算,但由于个别地方,自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一直没有理顺,部分退休人员拿到的还是预发的养老金。
吉林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也是我国传统的老工业基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也是比较快的,但由于受到气候、地理环境、人才等因素的制约,经济发展水平与东部沿河地区、南方地区相比有比较大的差距。
2023年在吉林办理退休的事业编人员,属于十年过渡期退休的中人,养老金还是要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在吉林省内地区之间的差异也是比较大的,毕竟吉林的养老金计发基数全省还不统一,长春地区是吉林省养老金计发基数最高的地方。
2023年在吉林长春办理退休,到现在还拿着预发的养老金,这不仅是在吉林长春存在,在吉林其他地区,或是全国的部分地方也还存在。凡是退休几年了还拿着预发养老金的地方,预发的养老金基本上都是按照老办法预算和预发的,新办法计算的部分一直没有启动,或是已经启动了重新核算了,但一直没有兑现发放。
其实新计算办法本身不复杂,个人数据经过这么多年的核定,信息系统的建设也是比较完善的。最大的问题还是钱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都是财政负担的,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16%,职业年金是8%,单位总体的缴费比例是24%,如果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这对于当地财政的压力是非常大的。

从养老金来看,由于新办法计算和老办法计算之间都存在差异,特别是2023年退休人,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部分计发比例是90%,要全部按照新老办法的差异和进行一步补发到位,财政压力更大。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而且是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立的。由于工作人员的缴费时间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不高,支付压力大,差额部分就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财政比较富裕的地方,差额部分补发起来就比较快;财政收入差的地方,就只能分批分期补发,不能补发的就只能发预发养老金。
综上所述,在吉林长春2023年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到现在还拿着预发的养老金,这的确和当地的财政压力有一定的关系。但都在分期分批进行补发。随着时间的逐步推移,机关事业单位拿到正式的养老金迟早会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