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小腿外伤骨折后发生骨筋膜室综合症并发症,医方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5-02-14 14:02:51

一、患方诉称

原告患者穆某贵,男,回族,59岁,2019年6月14日因右腿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入住被告某市某医院创伤骨科,2019年6月19日行清创手术治疗,6月19日行切开植骨复位内固定术。

原告因术后感染1个月反复换药不愈,于2019年11月26日二次因手术切口感染再次入住被告医院进行治疗,因感染不愈又先后进行3次住院治疗。

二、患方观点

现患者虽已出院,仍不见明显好转,感染已深达髓腔。原告及家属对此治疗结果不满意,产生异议,要求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以便进行更好的治疗。

原告患者穆某贵及家属就此多次找到被告医院进行协商解决,被告医院大夫认为还能恢复正常,进行推脱,至此形成慢性骨髓炎。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40924.33元。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原告伤后导致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属于较严重的并发症,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结论认可,对伤残八级认可,认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过长,30%比例过高,认可15%的责任比例,对医疗费票据要求看原件,认为存在保险理赔情况,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

认可营养费标准每天按50元计算,认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鉴定费认可,交通费要求酌情,复印费认可。

四、鉴定意见

医方的医疗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因素。原告右胫骨近端骨折继发慢性骨髓炎程度评定为八级残疾,误工期839日,护理期600日、营养期839日。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单及医疗费票据能够证明原告的医疗费为194418.07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29162.71元(194418.07元×15%);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期间为392天,本院核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9200元(100元/天×392天),被告应当赔偿原告5880元(39200元×15%);

3.营养费,经鉴定,原告营养期为839天,本院核算其营养费为41950元(50元/天×839天),被告应当赔偿原告6292.5元(41950元×15%);

4.护理费,经鉴定,原告护理期为600天,核算其护理费为89400元(149元/天×600天),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3410元(89400元×15%);

5.误工费,经鉴定,原告误工期为839天,核算为125011元(149元/天×839天),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8751.65元(125011元×15%);

6.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八级伤残,核算原告残疾赔偿金为282310.5元(55355元/年×17年×30%),被告应当赔偿原告42346.58元(282310.5元×15%);

7.精神损害抚慰金,以2250元为宜;

8.交通费,考虑到原告在就医过程中产生交通费当属实际必然支出,故结合原告伤情、就医地点、住院时间、复诊需要等综合因素,本院酌情支持原告交通费1000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50元(1000元×15%);

9.鉴定费合计12940元,该费用系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及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合理必要支出,且有鉴定费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应当由原告负担10999元(12940元×85%),由被告负担1941元(12940元×15%);

10.复印费316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54.15元(361元×15%)。

六、庭审意见

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确认,本院综合案件情况,酌定被告应当对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除鉴定费外,被告共需赔偿原告118297.59元(29162.71元+5880元+6292.5元+13410元+18751.65元+42346.58元+2250元+150元+54.15元)。

七、法院判决

2024年12月16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穆某贵118297.59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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