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术前风险评估不足贸然行肿瘤手术,致患者死亡医方担责

乐正康康 2025-02-18 14:08:54

一、患方诉称

2022年2月25日,被告在术前风险评估不足的情况下为伊某贸然行颅咽管瘤切除手术,被告围手术期管理不当,导致术后伊某病情恶化而进入ICU治疗,终因被告的过错导致伊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伊某的死亡对五原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折磨,对人生感到绝望。医疗事故鉴定是基于被告制作和保管病历得出的结论,被告制作的病历,有部分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据此病例得出的结论也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

五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通过司法鉴定已确认其他赔偿项目及赔偿费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五原告赔偿合计457,882.6元。

三、某地区某某人民医院辩称

我们对伊某因病去世一事向原告及其家属表示真诚的同情和慰问,对于伊某在被告处就医并产生纠纷一事,已经与2023年2月22日由某地区卫检委委托某地区医学会在乌鲁木齐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在医疗行为中无违法,有违规事实;

但违规现象只是加重病情,而导病情恶化的主要原因是患者颅咽管瘤长在颅内特殊位置,手术后出现下丘脑反映引起的综合症状是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该纠纷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我们主张在鉴定结论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

1、某地区医学会: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某地区某某人民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2、2023年12月25日,某医学会出具终止通知,主要内容载明:在鉴定过程中,患方(申请方)于2023年12月5日鉴定会现场提出不认可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现我办决定终止此案鉴定程序。

五、司法鉴定意见

2024年10月31日司法鉴定意见:1.某地区某某人民医院医疗过错行为:(1)医方遗漏患者双肺感染的临患诊断;在术前双肺感染未控制的情况。下行手术治疗,违反《颅咽管瘤围手术期管理中国专家共识》的有关规定;(2)医方对患者术后的血糖控制未尽到足的医疗注意义务;(3)医方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对于部分事项未尽到充分的弁以务。

2患者的死亡主要由患者自身病情(颅咽管瘤及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等)决,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亡后果的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用属于次要原因(原因力大小)。参与度建议为30%为宜。

六、病历司法鉴定

1、日期为2022年3月4日11:59《治疗中病情交待(转入后第三天完成)》上患者或家属签名处“麦某”签名既不是麦某也不是姑某书写,与YB1-1、YB1-16出自同一人笔迹。

2、签名日期为2022年3月5日16:20《自动出院同意书》上患者或家属签名处“麦某”签名既不是麦某也不是姑某书写,与YB1-1、YB1-16出自同一人笔迹。

3、日期为2022年3月1日18:10《转出时病情交待》上患者或家属签名处“麦某”签名既不是麦某也不是姑某书写,与YB1-2、YB1-6出自同一人笔迹。

4、日期为2022年3月5日16:20《出院时病情交待(出院时完成)》患者或家属签名处“麦某”签名既不是麦某也不是姑某书写,与YB1-1、YB1-16出自同一人笔迹。

七、法院判决

2024年11月22日判决,被告某地区某某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付437,882.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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