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11岁女孩服用10片去痛片,医方过量液体催吐造成其死亡

乐正康康 2025-02-16 14:04:41

一、患方诉称

2020年12月2日上午9点20分左右,原告年仅11岁的女儿刘某某在学校上学期间,服用10片去痛片后,到被告某医院治疗。被告某医院给予刘某某"催吐"方式洗胃。

刘某某在被告某医院1小时20分钟治疗过程中,经刘某某口进入清水量约2万毫升,洗胃液为6000毫升(见周某某医生病历记录);导致液体入量大于出量,造成年仅11岁女孩刘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存在众多医疗过失行为,使得患者刘某某未得到及时的、必要的医治,以致延误抢救时间,造成健康活泼年仅11岁女孩刘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刘某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悲痛欲绝,白发送黑发的悲剧发生,刘某某的母亲几次晕厥,刘某某的死亡给原告及三代亲人造成很大的心理损害及精神创伤,无法弥补。诉请被告赔偿合计1,151,210.32元。

三、被告某省某医院辩称

1、2020年12月2日10时10分,我院内科接诊药物中毒患者刘某某,女,11岁2月。家人代诉1.5小时前自服去痛片,出现恶心、躁动不安。由老师发现后通知家长(两男两女)送至我院,患者拒绝回答是否服用其他药物及本次服药去痛片具体片数,追问既往史不详(现场家属也不知道)。

2、某省医院司法鉴定机构死因鉴定中认定"刘某某自述服10片去痛片"违背事实。根据某医院提供的救治刘某某病历记载:"现病史:家人代诉1.5小时前自服去痛片10片后,出现恶心、烦躁不安、未呕吐,被老师发现后通知家长,未经任何处置,急送我院。

事实是刘某某被送到某医院服用去痛片的数量及是否服用其他药物她拒绝回答,是其家人杨春所述刘某某自服10片去痛片,并不是刘某某自述。因此,某省医院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刘某某自述服10片去痛片违背事实,不真实。

3、某省医院司法鉴定机构不考虑刘某某去痛片中毒导致死亡违背科学。某省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分析说明部分写明:经查阅去痛片书及相关文献资料:每片去痛片含氨基比林和非那西丁各0.15克,咖啡因0.05克,苯巴比妥0.015克;

四种成分的致死量依次为5克、5克、10克、1.7克。刘某某自述服10片去痛片,所含各种成分合计量均远低于致死量,因此,不考虑因去痛片中毒导致死亡。

4、病人抢救记录是曹某某写的,当时给护士下达的医嘱准备2万毫升水是用于机械洗胃不是口头催吐。在准备液体的真实数量的时候,农场医院只准备了一壶热水,患方家属准备了一提矿泉水。在实施过程中是将矿泉水倒出一半又对入一部分热水,达到每瓶接近250毫升左右,温度达到洗胃液标准。

让患儿喝进去再吐出来,并不是一个劲喝,只喝不吐。喝进去在吐出来的水都是6000毫升。在某省医院医学鉴定书第九页我们双方共同承认进入6000毫升出量也是6000毫升,经过双方都是共同确认的。

四、尸检结果

刘某某在短时间内摄入大量液体,致弥漫性肺水肿,脑水肿,终因脑疝形成导致死亡。

五、鉴定意见

1、黑河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某省医学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3、某医司法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医方某省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刘某某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56%-95%。

六、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服用去痛片10片,出现恶心,躁动不安的症状,应为药物作用带来的不良反应;经听证会询问被鉴定人的身高与体重与正常成年人基本一致,服用10片去痛片致药物累积量未达到各成分过量或致死标准。

药物中毒通常表现为肝肾等器官功能损伤,且发病过程相对较长,需长期服用,短期内不足以引起猝死;同时,无相关文献研究表明,服用达一定数量去痛片后,必然会引发不良反应或导致猝死。结合死因鉴定意见书排除去痛片中毒死亡。

七、法院判决

2024年12月3日判决,某省某医院承担85%的责任,赔偿760,228.82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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