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人性!烈犬咬男孩致跌入水库溺亡,狗主人却唤狗扬长而去,法院最后判决大快人心!

莎莎物语说 2024-10-15 16:28:48

一.【案情回顾】

2016年的一个夏日,鹏鹏和他的几个小伙伴,正在水库边嬉戏打闹,他们不知道,危险正悄悄向他们逼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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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两只未拴绳的烈犬从树林中冲出来,它们狂吠着冲向几个孩子,孩子们的笑声戛然而止,惊慌失措地四处逃散。

鹏鹏不幸被一只西德犬先扑倒在地,另外一只恶狗也迅速扑咬过来,他试图挣扎,但狗的牙齿紧紧咬住了他的身体,使他丝毫动弹不得。

其他几个孩子试图用石头驱赶,但烈犬不为所动,它们将鹏鹏死死咬住,已经闻到血腥味的畜 牲,岂有松口之理?

鹏鹏慌乱挣扎中,不小心掉入水库的浅水区,任由两条恶狗疯狂撕咬着。

这时, 一个中年女人李珍突然出现了,她唤了一声自家的狗名,其中一只狗停止了撕咬,乖乖地跟她回家,另外一只狗也停止了攻击。

可恨的是,此时李珍并没有停下来,查看一下鹏鹏的伤势,并留下来帮助鹏鹏,反而若无其事的直接领着狗离开了,仿佛这一切都与她无关。

李珍带着狗迅速离开了现场,只留下鹏鹏在水边独自挣扎。她头也不回扬长而去,仿佛生怕跟这件事扯上关系。

当鹏鹏的父母赶到时,发现孩子已经没有了呼吸。一条鲜活的小生命,就这样转眼之间就没了!

他们悲痛欲绝,边哭边检查着儿子的身体,发现孩子的身体上满是伤痕。鹏鹏的母亲跪在地上,紧紧抱着孩子,哭的撕心裂肺。

鹏鹏的父亲紧握双拳,眼神中充满了绝望和愤怒,他直接报警,要求一定要找到狗主人给个说法!

紧接着,警方迅速展开了调查,他们对水库周边的住户逐一排查,询问了每一个可能的目击者,查看了每一个可能的线索,最终,他们找到了李珍。

“我不知道,我没听说过这事”,当警察询问到她时,她开始装傻,试图推卸责任,否认了她当时在场的事实。

实际她当时也知道,那个孩子被狗咬的不轻,回家后就紧急把狗给处理了,对警察却谎称,狗几天前就已经卖给了别人,如果发生啥事,跟她一点关系都没有。

然而, 警方在李珍家找到了烈犬的狗毛,并与鹏鹏身上的咬痕进行了DNA比对。结果完全吻合,这时,在证据面前,李珍的谎言被彻底揭穿,她再也无法抵赖。

经查,这条咬人的狗,是一种攻击性极强的烈犬西德犬,按规定,普通人是禁止饲养的,李珍的饲养行为已经违法。

鹏鹏的父母要求李珍赔偿26万元,岂料李珍就这还觉得委屈,坚决拒绝赔偿。

她叫嚣着:“凭啥让我一个人赔?另外那条狗也咬了,再说水库也有责任,谁让他们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的?!”

无奈之下,鹏鹏父母只好将李珍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儿呢?

二.【案情分析】

1.李珍声称鹏鹏是溺水而亡,并非是被狗咬死,狗咬只是致伤不是致死,因此她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珍无视法律,没有看管好自家的狗,导致孩子被狗咬,虽然孩子是溺水而亡,但跟狗撕咬存在直接关系,因此,李珍作为狗主人,需要对此事承担主要的责任。

2.水库方面认为,水库本来就是开放式管理,他们设有警示牌,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声称自己没有责任。

但是,《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法院审理则认为:

①.水库在浅水区不远处原本设置了值班室,离被害人鹏鹏只有62米远,本来是24小时有人值守的,就怕有人掉到水库里。

但当天值班室人员擅自离岗,如果当时值班人员没有离岗,肯定会听到孩子的呼救声,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说不定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意外。

因此,法院认为水库需要为此事承担次要责任。

②.李珍觉得委屈,认为两条狗同时咬孩子,却唯独她需要承担责任不公平。

但是,《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也就是说,另外一条狗的主人找不到,受害者家属有权要求李珍独自承担所有责任,如果李珍觉得这样对她不公平,她可以自己找到那条狗的主人,要求他共同承担。

③.鹏鹏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孩子,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中提到,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鹏鹏的父母在监护上存在疏忽,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李珍与水库方均不服,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李珍负主要责任,赔偿家属17万;水库次要责任赔偿3万;同时父母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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