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隐匿巨额收入及取得巨额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合规小课堂 2024-10-15 09:50:37

一、 隐匿470万的收入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取得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收入共4,716,449.49元,上述收入未确认销售收入并缴纳相关税费,未作纳税调整。

二、 隐匿470万的违法事实证据证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相关业务往来的收据,证实你单位上述收入款项已收取;

2.你单位相关人员的私人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收入款项通过银行账户收取;

3.你单位相关业务往来客户提供的业务往来资料,证实你单位租赁场地,取得上述收入;

4.你单位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相关账簿、凭证,证实你单位取得上述收入未作账务处理;

5.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上述收入未申报纳税;

6.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你单位隐瞒上述应税收入,未作纳税申报。

三、 取得虚开83份830万元假发票

你单位取得***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金额合计2,833,436.93元,税额合计85,003.07元,价税合计3,000,000.00元,货物名称为“零星工程维修费”;

取得***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金额合计2,833,436.93元,税额合计85,003.07元,价税合计3,000,000.00元,货物名称为“零星工程维修费”;

取得***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金额合计2,233,009.74元,税额合计66,990.26元,价税合计2,300,000.00元,货物名称为“零星工程维修费”。

经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均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已将上述发票入账,并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8,300,000.00元,至今未做纳税调整。

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单位在限期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四、 取得830万假发票的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相关业务的账簿、凭证等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取得上述发票入账;

2.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证实你单位上述发票已作税前扣除;

3.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在限期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4.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五、 处理决定及依据(补税、滞纳金)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18,938.58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款351,850.64元。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955.2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123.67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7,415.79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以及《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150,291.39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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