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到一个经常浏览过的朋友,也算是个资深博主吧,主讲人事档案政策解析的,发表了一篇探讨工勤人员不能调任公务员根本原因的文章,最终的结论是:工勤人员不能调任公务员,不是政策限制,而是组工人事部门人员长期以来的惯性思维和习惯。
作为一名同样在组织人事部门工作的干部,小吏对此坚决不能认同。
原文中将《公务员登记办法》写成了《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后者是2006年发布的,前者则是目前最新的2020年发布的,所以引用条款序号也是有误的,不过条款内容倒是没有变化。
文章中从《公务员调任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办法》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目前没有任何政策规定工勤人员不是干部身份,就不能调任成为公务员,从政策讲这是站不住脚的。
客观的讲,确实如此。目前,不管哪个文件,都没有明确地点明和指出工人身份不能调任成为公务员。文章认为,调任规定中对调任的定义只是要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未提及干部身份问题。而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很多工勤人员早就已经转为管理岗和专技岗,有的也早就提拔到管理八级岗以上岗位,并满足了调任的初始条件。
但是即便如此,转岗且符合条件的工勤人员也无法调任成为公务员。文章认定,很多组工人事干部以公务员登记中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来设置障碍,理由站不住脚。文章认为,这里的工勤人员指的是行政机关占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而不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
小吏也认可此项解释,无论调任规定,还是公务员登记办法规定,政策中给出的“除工勤人员以外”中的工勤人员指的肯定是行政机关的工勤人员,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文章作者认为,既然如此,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人员,已经转为管理岗,就不是工勤人员了,再拿《公务员登记办法》来说事,理由就很牵强,无法站得住脚。同时作者觉得,事业单位归人社部门管理,机关单位归组织部门管理,所以,事业单位转管理岗且已经提拔的工勤人员不能调任成为公务员,是组工部门的惯性思维和习惯导致的,而不是政策限制决定的。
通篇文章分析的基本没有问题,但是小吏认为文章的作者并未对体制内的文件规定吃得太透和太准。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人员转管理岗,且提拔为管理八级岗以上人员,在各项条件都符合的前提下仍然无法调任机关,只有一个原因:不是干部身份。
有的朋友会吐槽,人家都分析了这是组工人事干部的惯性思维导致的,根本站不住脚。
其实,文章作者对《调任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办法》都进行了分析引用和阐释,但是有一个体制内更大的法规,作者并未提及到,那就是《公务员法》。体制内所有关于公务员问题的法规,基本都是依据公务员法来制定的,也就是《公务员法》本身才是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的最终解释出处。
《调任规定》也好,《公务员登记办法》也罢,对于公务员调任和公务员登记中,关于公务员的解释规定都和公务员法是一致的,同时并未提及干部身份问题,这一点也没有错。但是,因此就认为,事业单位工勤转岗人员满足条件就可以登记,则是认识上的错误。
新《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对于公务员登记并未太严苛,行政机关中原始身份是工人身份被登记的比比皆是,小吏所在机关本身就存在。工人身份的公务员被登记上,有很多的原因,但是,那并不代表这样的做法就是对的。
事实上,2006年1月1日实行的老《公务员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任何表述。再来看2019年6月1日实行的新《公务员法》,其总则第二条除了和老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相同之外,还专门补充了一句话“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也就是说,公务员首先得是干部,这才是导致工勤人员,特别是事业单位已经转岗的工勤人员无法登记的最根本原因,并非组工干部的惯性思维和习惯。因为,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转岗不转身份,不管个人转岗以后提拔到了哪个管理岗级别,工人身份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在事业单位内部工作没有问题,但是想要调任成为公务员,是不行的。
尽管,《公务员调任规定》和《公务员登记办法》都没有提及干部身份问题,但是这两个法规都是以新的《公务员法》为根本制定的,不可能脱离基础法规。
所以,新《公务员法》实施以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想要调任成为公务员,前提必须是干部身份,即便是合法的聘干身份也是不行的。也正是因为新《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定义的补充,各级公务员局才明确了,行政机关不允许非干部身份登记成为公务员。
个人愚见,欢迎来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