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一般简称监委,不会称监察委。监委和检察院作为我国现行体制中“一府一委两院”的机构,两者都有监督职责,确实存在的一定的交叉,但是更多的是相互独立的。
比如法院审理某起案件,主办法官因为受贿而徇私枉法,故意对被告量刑减轻。那么检察院可以针对量刑过轻提出抗诉,监委则履行干部监督职能,对具体经办人员,也就是经办法官涉嫌受贿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事例可以看出来,两者的针对方向是有明显区别的。检察院针对量刑过轻这一具体错误的司法行为,而监委则是针对错误司法行为背后的公职人员。
当然,两者的区别肯定不止这些。实际上,检察院也可以针对具体的个人,但是主要针对司法工作人员。
比如,检察院可以针对检察院和法院当中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这里检察院和监委都可以对法官进行调查,是因为法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国家公职人员,也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财政局副局长出现了贪污行为,那么就只能由同级监委对其进行调查。
也就是说,监委可以对全体国家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监察,而检察院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侦查。
检察院和监委的基本概念。各级的监委是2018年机构改革后组建的,监委的部分职能原本就是从检察院划转过来的,比如查处贪污腐败、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
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履行监察权,各级监委的主要职能包括监督、调查、处置等。
1.监督职能。监委会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监督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微杜渐,防止公职人员从“好同志”变成“阶下囚”。
2.调查职能。监委负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如果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监察委员会将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处置职能。对于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委员会将进行处置,包括对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进行处理,对履行职责不力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并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检察权,职能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
1.刑事检察。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并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2.民事检察。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
3.行政检察。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提出抗诉。
4.公益诉讼检察。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以看到,检察院的职能主要还是与司法活动有关,职务犯罪相关职能只是一小部分。
检察院和监委的联系。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委和检察院需要协作配合,监委负责调查取证,检察院负责起诉和审判,因此检察院和监委两个部门联系最密切的主要涉及职务犯罪。
比如,某国家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公职权力谋私利,就会先由监委立案调查,适用于监察法;调查核实结束后,利用职务犯罪属实的,就会开除公职并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适用刑事诉讼法。
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认为不起诉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两者都致力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推动法治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当然,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司法公正。而监委由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直接任命,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更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责。
综上所述,检察院和监委在职责、法律依据和独立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需要紧密合作,共同维护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