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故事:古代案例中拘泥执法与灵活执法

志怪细细谈 2024-04-25 06:50:12

宋代,莆田有个杨翁,状告儿子儿媳不孝,官府把他儿子夫妻拘来审问。原来,儿媳的父亲被人殴打致死,杨翁也是凶手之一。入狱后遇大赦被释放。

官家认为,殴死人命的大罪都已经赦免,不应再纠结这样的小事,把杨翁斥责而出。不久,杨翁再次到州里告状,仍旧是告儿子儿媳不孝。

判官姚某认为:“对于杨家儿媳来说,虽然公公打死了父亲,但是还在杨家没有离婚,就应该负担供养的责任。”所以,想把杨翁儿媳抓来责罚。

当时陈伯玉在郡里主政,他说:“父母与儿女的关系是上天安排,血浓于水,比夫妻关系更要亲密。的确,杨氏儿媳有不妥当的地方,她应该与丈夫和离(协议离婚,不是休妻)。可能考虑到孩子等问题没走,依然留在杨家已经是非常痛苦,如果让她供养公公,这叫侍奉仇人,也是不孝。考虑一下这个女人的难处,不加责罚了吧!”

寿州某人杀害了岳父岳母以及妻弟。州牧(市长)认为性质太恶劣,应该连坐,想把他妻子也收监。

刑曹坚决反对,长篇大论对上司进行反驳。(刑曹是州里分管刑事案件的中级官吏统称,相当于市公安局长或法院院长。)

他说:“连坐的制度,是为了让身边之人监督、制止犯罪。形成一个人人自危,人人执法的氛围。如果犯罪已经发生,连坐的目的是对可能存在的纵容包庇进行责罚,警示民众。秦朝时苛政,连坐到了邻居,我朝(宋)从人道出发,已经缩小到了直系亲属,且小罪不连坐。

这妇人的父母兄弟被杀,如果提前知道,肯定会预警阻止,不可能存在纵容包庇的情况。

从法上说,某人杀害岳父一家,那就是不再把妻子当作妻子。而这个女人也和丈夫恩断义绝,成了不共戴天的仇人。虽然没有文字凭证,他们已经不是夫妻,就算连坐,也连坐不到这个妇人。

从理上说,这个女人遭遇了灭门之痛,是苦主。却把她下狱,于理不通。”

在刑曹的坚持下,这个妇人没有被冤枉治罪。《齐东野语》

某县令巡查时,见一茶肆前有人争吵,围观者甚众。停轿传讯。原来是店主家鸡雏在街上信步,被乡人某甲踩死一只。店主凶横,索要赔偿。他对县令说:“这是从松江买来的鸡仔,长大后重五斤,肉质鲜美。必要某甲按五斤赔偿。”

县令笑道:“说的是!”然后让某甲按五斤的鸡价赔偿。某甲不敢违抗,在熟人处借了钱交给店主。围观者窃窃私语,认为县令昏聩。

这时,县令又对店主说:“你的鸡仔空着肚子是长不大的。都说斗米斤鸡,往少了算,长五斤也得五十斤米。你也得照价赔偿,给某甲五十斤米。”全市称快。

这件小案子流传开来,被邻县县令听到,认为值得借鉴。有一次,某人的妻子被无赖引诱拐走。追回来后,无赖被绑到县衙。县令根据律法判决,并未失公允。他忽然想起别人断鸡的案子,于是又判道:“某人妻被拐的二十多天需要饮食,某人需按价赔偿无赖饭费。”堂下看热闹的百姓目瞪口呆,县令却洋洋得意。《柘园野语》

清朝时,江苏某县有个富户早逝,妻子年轻,儿子幼小,族人对她的财产虎视眈眈。但这个妇人很强干,族人们的阴谋多次被挫败。

后来,妇人孤枕难眠,和某寺的和尚私通。族人们听到消息大喜,互相说:“终于可以制服这只雌虎了。”他们暗中窥伺,侦查到和尚到来时,一拥而入,在床下把和尚抓获,与妇人一起送到了县衙。

知县宋某素来知道这些人的目的,所以有心袒护。他让人把和尚与妇人关在一起,言称明天公开审理。

第二天,族人们早早来到县衙,众口一词,说妇人不贞,要逐出族群赶回娘家。县令让人把和尚带上来,却在昨夜被换成了一个尼姑。尼姑说:“小尼常受夫人布施,前日去往其家,日暮不及归,因此留宿。

半夜人声鼎沸,破门而入,小尼以为是强盗明火执仗抢劫,心里害怕躲入床下。其他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找来稳婆验身,的确是尼姑,众族人目瞪口呆,只能恨恨而归。

原作者总结,这个案子中,宋县令是收受了贿赂的。虽然收了这个女人的贿赂,但是对谁都没有伤害,倒是挫败了那些坏人谋夺财产的阴谋。《柘园野语》

大清律规定,调戏妇女导致羞愤自缢者,绞刑。如调戏过程中有肢体接触,绞立决;如只有语言调戏,绞监候(缓刑,很大概率会遇到赦免)。

有一个男子在路旁小便,一女子误过其旁。那人指着自己的私处对那女子坏笑,女子回去后自缢而死。判决的时候,有的司员认为既无肢体接触,也无语言调戏,无律法可引。鉴于造成的恶劣后果,判绞监候。另有司员坚决反对,说道:“此人情节恶劣,比语言肢体接触更甚。必须绞立决。”大家认为他说的对,给这人判处了死刑。

还有一个案子表面看完全一样,其实性质却不同。有个教小孩子的启蒙塾师,到书馆旁的空地小便。听到声音抬头,原来是对面小楼的窗户打开,一个小姐站在窗口。塾师很不好意思,微笑一下赶快离开。小姐这才看清是一个人在小便,勃然变色把窗户关上。

过了一会儿,有仆人来找一个学生,告诉他姐姐自缢了。塾师猜想是刚才的女子,不由叹气,脱口而出:“怎么会这样!”学生回去后说了老师的异常,报官后拘押审讯得实,绞立决。

故事出自《庸盒笔记》,原作者说,案例二对塾师的判决是不公平的。他没有调戏的本意,适合判缓刑。判处他绞立决的原因,是一个司员认为对为人师表者应当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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