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就有:
不是孩子长大了
你才信任孩子
而是你信任孩子了
孩子才能长大
这是一种非常朴素的价值观,但其实非常有力量。
因为,因为我从小就感受过这样的力量。
小时候,因为我妈上班的地方远,需要很早起来赶班车,所以晚上要睡得早。
那时候,小学的作业多,需要很晚才能写完,其实跟现在很多小孩也差不多。同时也需要家长对照答案检查并签字确认。
我妈每次都是先在空白的试卷签上字,然后就先睡觉了。然后,就由我一个人自己做卷子,然后自己对照答案进行检查。
在这种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必须遏制住自己照着答案抄的冲动。
正是因为信任,我才更加的不好意思抄,更要严格的自己去做,即使做错了,不会做,也要如实的坚持答案,给自己批改。就像把自己想象成家长一样,对自己提出严格的要求。
我觉得是信任让我学会了对自己保持诚实。
有句说俗话说的好,叫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因为家里穷没发过于溺爱,而且还要早早的承担家庭的一份责任。比如照顾弟弟妹妹,做家务,干农活、料理摊位,最起码是要自己照顾自己。
与其说是过早的承担家庭的负担,不如说也是很早的就会收到父母的信任,可以独当一面。
反观现在的孩子,家里条件好了,车接车送,把磕了碰了,报各种辅导班,安排一名家长专职陪同做作业。
这种呵护得越是无微不至,越是感到孩子没有责任心,没有责任感,容易偷懒,没有进取心。
从而让家长越是放心不下,越是不能让他一个人照顾自己,甚至都不能让他一个人做作业。
学校也是一样的跟着不放心,还时不时地对家庭提出一些教育的要求来,让家长管得越来越多,孩子越来越烦,大家越来越来,效果却越来越差。
这一点学校自己其实也知道了,所以才要读泰戈尔的诗,相信相信的力量。
我们总起来说就是不相信相信的力量,总是相信看护的力量,总是强调要看着、看住,一眼不差的盯着孩子做事情。
其实并不是穷人的孩子早当家,而是放手的孩子早当家,就像泰戈尔说的:你相信孩子了,孩子才能长大。
穷人家为什么能早当家,因为实在是没工夫管,是不得不放手,不放手不行。
也不是真的懂得相信相信的力量,而是只能这样。
我妈要是等我做完再批改,那就太晚来了,她早上就起不来了,就赶不上班车了。而赶不上班车就没有其他交通工具去上班,就会旷工扣钱,还会影响奖金。那会双职工家庭,就这么点收入来源。
也不是不想激娃,也是没有激娃的现实条件。
当然了,我把它理解为一种信任,是因为我这个人凡事都愿意往好的方面想。这里边有被迫的因素,也有信任的因素,但我选择相信是信任的因素更多,这样让我感到很自豪。
因为说明我是一个诚实的孩子,我有被信任的资本。
这也促使我在学校里也尽量成为一个值得信任的学生,老师安排的各种作业、各种事情我都愿意尽心尽力的做好。
这也成为我的一种习惯。信任可以促使诚实成为一种习惯。
为什么在司法系统中,在大院成长得快?
因为大院案子太多了,不可能完全管得过来,就像穷人家的日子,必须要学会放手,学会相信自己的司法官能够相对独立的办理案件,甚至来说是让他们尽量独立的办理案件。
就像穷人家的孩子一样,他们要分担单位的负担,他们必须学会独当一面。
所以同样是司法责任制,案件量越大的院放权就越多一些,案件量越小的院管得就越细。
不仅案件少,司法经验积累的少,而且还不能得到充分的放手,所以成长的机会也先对比较少。
大院的司法官是被迫快速成长起来的。
他们也不是谁真的相信了相信的力量,也有一种不得已的原因居多。但如果能够增加一种相信的力量会更好,反正都要放手,预期不情不愿,不如干脆一些。
因为你只能相信相信的力量,舍此并无其他选择。
对于司法官来说,也有两种反应,一种是不管是不是被迫放手,都把它理解为一种信任,珍惜这种信任,对这起这种信任,从而加速自己的成长;另一种是就把它当作一种不得已,然后不对它负责,从而影响案件的质量。
有的时候我们确实发现,大院因为放手多,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案件质量的问题,有的就是司法官没那么注意,罔顾了单位的信任。当然了我们在怎么强调知道大院也还是管不过来,这是与小院存在本质差别的结构性问题。
所以,我们在强调管理的同时,我们还要不断的强化相信的力量。
我们强化那些自律型司法官对信任的确信,要通过姿态、价值观、程序等方式,表明信任要多于不得已。
比如就像我妈给我签字的时候就会说,孩子你自己检查吧,妈不看了,妈给你签字,妈要早点睡,你也早点弄完早点睡。而不是说,我要睡觉了,我不管你了,你自己看着做吧。还要我签字?那我给签上吧,我告诉你,你别抄答案啊,要让我知道你抄答案,看我怎么收拾你。
明明是不得已,加上了信任的温度就会激发内心的一些道德自律,如果摆明只是不得已,而不是信任,就会让人感觉心里没有那么舒服,甚至有一种我就像抄答案对抗一下的冲动。
什么有些管理方式会更多的引发反管理,其实是这种管理方式本身就需要反思一下。
管理的前提是尊重,而不是居高临下的颐指气使;
管理的前提是理解,而不是不管对方的死活,只要结果;
管理的前提是鼓励,因为所有的外因都需要通过内因起作用。
在不得已需要放手的情况下,必须要更加发挥尊重、理解、鼓励的作用。让司法官感受到是因为自己的人品、人格和能力赢得了充分的信任,自己不能辜负了这种信任而尽量不把案子搞砸了,那就对不起这份信任了。
当然在这种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中,司法官当然也更加容易获得成长。
因为他在这个过程中学会了自我管理和自主学习,这种状态比任何盯着看着都用。
像司法工作这种创造性劳动是怎么盯着都盯不住的,归根结底还是把人用好。
对于那些不是那么自律的司法官,我们能够怎么办?是不是牢牢盯住,其实也不应该那样。
每个人的自律性程度是不一样的,但只要是一名合格的司法官,都具备一个最起码的自律性。
我们只要将这个最起码的自律性发挥出来就可以了,只要他足够自律,偶尔发生一些小问题,那也只是能力问题,应该鼓励和引导,帮助他们提升能力素质。
一个不那么自律,业务不那么精通的司法官,也可以通过引导+信任的过程中,感受到比以往得到更多的信任。
信任的力量在于他是一种自我实现的预言,你越是相信他能办好,司法官自己也就会相信自己真的能办好。如果你越是不相信他能办好,司法官自己也会变得越发的不自信。
所以,与其打压一个人的自信心,不如逐步的给予他自信心,让他们不断挖掘自己的潜能,在自己有限的能力范围内做得更好。
不同的司法官在业务能力和责任心总是不同的,因此他们的办案质量也必然参差不齐。能够胜任的案件复杂程度自然有别,那就可以通过专业化的分工让他们实现一种各尽其能。
更加自律自觉、自主学习能力更强的司法官当然应该办理更加重大复杂的案件,那些自律性需要培养加强的人可以从稍微简单的案件开始。这样对他们自己也是一种最好的安排。然后根据业绩表现适当进行轮岗,就可以发挥横向激励的作用。
我们总起来说要提前出信任度,但每个人能够获得的信任肯定是不一样的,当然这个信任度是自己赢得的。
信任其实不仅仅是一种力量,也是一种事半功倍的管理方法。
我们应该相信相信的力量,因为很多时候我们也是没有太多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