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女子在痛失丈夫后,独自抚养幼子,而更让女子伤心的是,丈夫的妹妹居然拿出一张遗嘱,说哥哥把钱全部留给自己,女子一怒之下,起诉到法院。
苏梦露和丈夫李晓兵相识相恋后,育有一子李泽,生活平淡幸福。可是突然有一天,丈夫李晓兵自杀身亡,苏梦露还没从丈夫死亡的阴影中走出,却又陷入了更大的痛苦之中。
这天,苏梦露去银行取钱,发现丈夫李晓兵银行卡内的160多万元存款,全部被人转走了,苏梦露找到银行工作人员,询问钱的去向,竟然是被自己的小姑子李晓红转走,随后又转给了自己的婆婆。
这些钱是自己和丈夫辛苦打拼挣下的,还有一个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苏梦露找到李晓红,要求对方归还钱财,不料李晓红拿出一张遗嘱,上面写有“因为得了不治之症,所以先走一步,对不起!我很累,我很难受!我的全部遗产留给我妹”,李晓红认为哥哥把钱全部留给了自己,自己不需要归还。
苏梦露多次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小姑子和婆婆告上法院,要求归还属于自己和儿子的那一份遗产。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苏梦露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丈夫有权将全部财产给别人吗?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释案说法
一、李晓兵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李晓兵可以将自己名下的财产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处理。
李晓兵自己书写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虽然李晓红拿出了李晓兵立的遗嘱,但却缺乏落款时间,没有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规定,该遗嘱不是有效遗嘱。
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财产如何分割呢?
经法庭调查,李晓兵除了160万元存款外,名下还有车辆、理财等财产30万元,共计190万元。这190万元系李晓兵和苏梦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190万元的存款都是在李晓兵名下,但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每人享有50%的份额。也就是说,190万元中,有95万元是苏梦露的财产,95万元是李晓兵的遗产。
在李晓兵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李晓兵的95万元遗产,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法律对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李晓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妻子苏梦露、儿子李泽、父母四人,四人应当各继承李晓兵财产的四分之一,即每人23万余元,因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的李晓红是没有继承权利的。
最终,法院判决车辆归苏梦露所有,公婆和小姑子支付苏梦露100余万元,幼子李泽分得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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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他只能分配自己的那份,父母孩子的抚养费也要留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