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辩律师事务所 朱星律师
问题:岳父和岳母在马路骑电动车,到十字路口,左转弯途中,与迎面来的轿车发生相撞,导致岳父与岳母死亡,轿车司机和乘客没有任何受伤,车主手续齐全,无酒驾。交警队责任划分为各自一半责任。 现车主所在保险公司已经赔付我方各种款项,已经打到我方账户,保险公司保额足够,车主无需赔付任何款项,但赔偿项目里不含精神损失费这项,我方是否可以起诉车主,索赔精神损失费这项?
解答: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可以委托律师计算(因计算比较复杂,一般需要您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各类票据、伤残鉴定报告、三期鉴定报告等材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限额里没有赔偿,可以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保险赔偿不足,应当由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