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骗取的出口退税属于税收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谷权萍论 2024-03-08 23:59:32

破产企业骗取的出口退税属于税收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诉B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50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

被告(被上诉人):B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4日,A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吴某里对被申请人B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6年7月12日,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向B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4143万元。2016年9月1日,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向B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认为B公司尚欠缴税款3012万元,同期产生滞纳金1131万元(至2016年9月1日止)。

2017年10月9日,B公司管理人向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发送《债权复查通知书》,确认原告申报的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3012万元为普通债权。原告进一步调查取证后,经税务工作人员对涉税数据进行详细的核对,将申报的债权作变更,应申报破产债权为4033万元,其中税款3012万元,滞纳金1021万元。

2018年2月5日,原告主张确认原告申报的出口退税款3012万元为优先债权,滞纳金1021万元为普通债权。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B公司将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申报债权中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部分3012万元确认为优先债权。2.B公司将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申报债权中追缴滞纳金部分1021万元确认为普通债权(以应缴未缴的3012万元为基数,自滞纳之日2014年5月16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计算至破产受理之前)。

【案件焦点】

1.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申报的债权3012万元是否为税收债权;

2.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申报的滞纳金1021万元是否为普通债权。

【法院裁判要旨】

1、A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不是被告已缴纳的税款,而是被告以虚报出口等手段所骗取的款项,该出口退税款系原告被骗取应予以追回的资产,而非被告所欠缴而未缴的税款,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企业应缴税费种类的税款,故不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税法优先原则,不具有优先受偿性,该款系普通债权。

2、税收滞纳金是对延误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所加收的款项,是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的一种经济制裁方式。本案原告申报的债权3012万元不属于欠缴未缴的税款,因此不属于计收滞纳金的范围。对原告主张其申报的1021万元为税收滞纳金,系破产债权,依法不予支持。

3、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二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把出口货物的原料进口税以及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商品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项税收制度。

4、对B公司自营合法出口而退还的出口退税款,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不能在该企业破产程序中追缴和申报债权,但对税务机关在该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的追缴该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债权,可以认定为税收债权,故对A市国家税务稽查局追缴申报的债权3012万元应确认为税收债权,其产生的滞纳金1021万元应确认为普通债权。

【萍论】

一、什么是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是指税收债权人请求税收债务人为其给付的权利,即国家请求纳税义务人交纳税款的权利。税收债权可以按照性质分为企业所欠税金及附加、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及罚款,按照发生时间分为破产受理之日前的税收债权和破产受理日之后的债权。《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二、什么是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在公司破产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排最后。此类债权大多因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产生,如各上下游业务企业和该破产企业之间的各种债权关系,同时也包括因企业侵权而产生的各种债权,此类债权大都发生在消费者和企业之间。

三、什么是优先债权?

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

企业破产后债权的一般清偿顺序如下:

四、骗取的出口退税属于税收债权还是普通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从出口退税的性质来看,它是货物出口后,国家将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流转税退还给企业的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行为。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本质上就是一种税款。国家对生产型企业采取“免抵退”办法,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额后,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先抵减的内销应纳增值税额是指企业内销业务应纳税款,未抵减完的部分,退还的是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已缴纳的税款,同样属于税款范畴;当企业虚构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时,其退税基础并不存在,相应的出口退税应作为税款追回。

从骗取出口退税的危害性来看,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正常的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税收所有权。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应广义理解该条文所规定的破产人“所欠税款”的内涵,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也应理解为欠国家的税款。

从出口退税款的优先性来看,税收是现代国家维持正常国家活动,促进社会公共福利,满足公共需要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贯彻实施经济政策、社会政策或其他政策的有效工具。为了确保税收的征收,各国、各地区法律也普遍承认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优先受偿。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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