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湖州一地物业考评,最新征求意见来了

湖州楼市 2024-09-09 10:13:29

9月4日,湖州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长兴县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4日下午前。

征求意见稿涉及以下内容::

●长兴县建设局牵头对全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星级化考评,每年12月组织考评,考评组由物业专家(县物业协会)、乡镇(街道、园区)、社区、业委会代表组成,于次年1月公布排名结果。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化评定划分标准为五星级(8家)、四星级(20家)、三星级(10家)。其余为三星级以下。对于星级评定结果在三星级以下的,采取一定惩戒措施。

长兴县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完善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辖区内承接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在本县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星级结果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星级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进行星级评价的活动。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二章 评价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县建设局牵头对全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星级化考评,每年12月组织考评,考评组由物业专家(县物业协会)、乡镇(街道、园区)、社区、业委会代表组成,于次年1月公布排名结果。

社区职责:按照《关于加强长兴县住宅物业项目的考评办法》考评标准,组织辖区内小区每季度全覆盖检查;配合做好年度物业企业星级化考评工作。

乡镇(街道、园区)职责:按照《关于加强长兴县住宅物业项目的考评办法》考评标准,组织季度考评,结合乡镇(街道、园区)、社区、业委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由社区或物管委考评)考评权重赋分,形成考评得分汇总表(结合项目ABC类别,每季度辖区小区全覆盖检查,按得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并对物业项目作前十五名和后十五名(项目少于15个的全覆盖)排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报县建设局;配合做好年度物业企业星级化考评工作。

职能部门职责: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每季度将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的约谈和处罚情况抄送县建设局;配合做好年度物业企业星级化考评工作。第三章 星级评价内容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内容包括:

1.住宅物业项目服务情况: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安全巡查(防范)、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管理、房屋管理、示范创建、工作配合度等内容。

2.企业情况。主要包括依法经营(机构设立)、企业规模、人员管理、信用等级、荣誉表彰等内容。

具体评价细则见附件,“住宅小区项目服务水平分值”按照《关于加强长兴县住宅物业项目的考评办法》进行评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星级化评定划分标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

五星级(8家):综合得分前8名(含)。该企业评价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经营状况佳、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四星级(20家):企业综合得分第9-28名(含)。该企业评价度良好,各项指标较好,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三星级(10家):企业综合得分第29-38名(含)。该单位评价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三星级以下:企业综合得分第39名以下,表示该单位评价度较差,各项指标差。第四章 星级结果的发布和使用第七条将星级评定结果纳入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并同步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信息发布平台、长兴发布等媒体平台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企业星级评价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询物业企业的星级评价信息。

第八条物业企业星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评奖评优、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考评、日常监管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星级结果,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

第九条对于星级评价为五星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设定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全县范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扬通报;

(二)在物业服务招标评标中予以加分,具体按照《湖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执行;

(三)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履约保证金,具体由各乡镇(街道、园区)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四)可优先予以考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有关物业人员参与各类创优评选、示范创建、有关奖励政策兑现。

第十条对于星级评定结果在三星级以下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由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整改不到位的或经乡镇(街道、园区)、县建设局督促拒不整改的,建议业委会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解除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1年内参与的物业项目招投标(100分制)扣分不少于8分;

(四)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未成立业委会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社区督促整改,扣罚履约保证金;已成立业委会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社区指导业委会督促整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扣罚履约保证金。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均有权向县建设局反映。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星级评价过程中,不得有行贿、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按三星级以下进行评价,且2年内不得重新评级。因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参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第十三条参与星级评价的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记分项目、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长兴县物业服务企业星级化考评标准

综合长兴县人民政府网等整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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