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员工主要是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或违反公司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法院或仲裁庭实际审理中,通常认为员工履行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属于公司的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因为公司是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并享有劳动成果的,其占有员工创造价值与其支付给员工的报酬之间存在不对等关系。
我们建议,公司应在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并进行有效的公示;并且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最后,在面临员工确实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时,留存好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