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全国”,但该约定范围过于宽泛,应视为双方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
2.用人单位在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调整或外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下享有用工自主权。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应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者在接到公司通知函后,及时提出异议,但贵司未作出答复并强制要求该员工次日履职,其行使的用工自主权缺乏合理性。
处理措施:
综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且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应为明确且具体的地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应当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