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名叫“广州某某广告”的网友没有接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却率先接到了一个自称是周兆成代理人的电话,电话中对方说这位网友被周兆成告了,说她对周兆成构成了侵权,由于网友“广州某某广告”担心自己被骗就没有理会这次电话,这次通话时间是10月16日。
到了10月23日上午,自称周兆成代理的人又用同一个电话号码打了过来,这次说的就比较直白了,她告知网友“广州某某广告”成被告了,她打电话过来是看看能不能庭前和解,而到这个时候,网友“广州某某广告”还没有接到法院的电话通知,她不知道自己是否被立案,对方这样的操作符合程序吗?
电话里对方告诉“广州某某广告”互联网法院会很快会和她联系,在10月23日下午,互联网法院就打电话给了“广州某某广告”,并且,确定了当天邮寄原告起诉状的事情,10月24日,“广州某某广告”接到互联网法院邮寄过来的起诉状,请问这一系列动作下来,有没有不符合程序的地方?
首先,周兆成的代理人为什么在10月16日就获得了网友“广州某某广告”的私人电话号码?“广州某某广告”收到的原告起诉状显示,本案是10月22日立的案,也就是说16日周兆成和抖音公司的官司还没有开始打吧?为什么周兆成可以在这之前就获得网友“广州某某广告”的私人电话号码?周兆成是否侵犯了网友的个人隐私权?
其次,10月22日立案,原告代理10月23日就给被告打电话联系符合程序吗?原告获得被告的私人电话号码的方式符合程序吗?原告有没有侵犯别人的隐私权?
再者,10月22日刚立案,互联网法院还没有把通知送到被告手上,原告就迫不及待的联系被告,这又符合程序吗?被告还不知道自己是怎么侵权的,对整个事件还没有了解,原告就主动联系被告谈庭前和解的事情符合程序吗?
还有,原告代理10月23日打电话给被告,还要求和被告添加微信好友,理由是传送侵权材料,原告的这种行为符合程序吗?你是要起诉人家的,被告还不了解情况,你就这么迫不及待的主动联系人家问别人是否愿意和解,你们的目的是真的想和解吗?
如果真的想和解,为什么还要立案?立案了就是想要法院裁决,即便是庭前和解,也应该由法院主持和解,原告主动联系被告问是否和解符合程序吗?
最后,原告要求添加被告为微信好友是真的为了和解吗?和解的诚意是什么?
周兆成起诉别人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让对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呢?“认错”是不是应该是主体呢?
但是,周兆成的代理提出的条件中,除了赔礼道歉,还有一项重要的赔偿诉求,周兆成要求网友“广州某某广告”赔偿6万元侵权损失费,而这个网友也不过是发了两个作品而已,这个赔偿要求是不是比较高?我认为这不能体现原告主动要求和解的诚意,而更像是网友“广州某某广告”认为的“恐吓”。
对于原告代理人索赔6万的行为,网友“广州某某广告”觉得对方好像是在“敲诈”她,原告似乎就没有想庭前和解的意思,一点都没有退让的意思,这哪里是想和解?狮子大开口要6万,这是不是有“敲诈”的嫌疑?想主动和解的话原告不应该索赔这么多,你们的目的应该是让被告认识到错误,目的达到不就可以了,你这样和人家要6万,人家能愿意和你和解吗?
6万包括什么?这都是精神损失费吗?这个数字合理吗?按照周兆成起诉其他人的诉求,这个数字里是不是还有1万的律师费?
周兆成的代理主动去和被告联系,这样妥吗?案子还没有立案,你怎么能合法获得人家的电话号码的?10月16日,周兆成的代理打电话不合适。
22日案子立了,一切就应该交给法院,即便是庭前和解,也应该有法院出面主持,原告这种赶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前就主动联系被告谈和解的行为不合适吧?索赔6万不像是有诚意和解,哪怕官司开庭,网友“广州某某广告”即便有侵权行为,她也赔偿不了6万吧?所以,网友“广州某某广告”怀疑周兆成着急提和解的目的不纯。
对于周兆成的这种诉讼方式,它程序上符合相关规定吗?反正,我是看得一头雾水,周兆成也没有用这种方式主动联系过我,也没有人打电话过来要求和解,我们是被区别对待了吗?
如果这个自称是周兆成代理的人是个骗子,他不是周兆成的代理人,那么,我建议周兆成用法律武器维权,我愿意协助某网友向警方提供骗子的电话号码和微信聊天记录,以便早日把她绳之于法。
有了解这一块程序的法律工作者,请你们过来看看,周兆成的这种诉讼方式程序上有没有瑕疵?我们都是爱学习的人,通过大律师的诉讼方式能学习到一些法律上的知识也是受益不浅的,不知道周兆成能否指点一二?
既然已经进入了诉讼程序,一切都应该按照程序规定来,大家说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