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打瞎了我的眼,要赔1283025.28元!”广东广州,搬运工缪某、徐某完成工作后,乘电梯下到一楼,保安说徐某在电梯内抽烟,要求罚款200元,徐某不给钱,保安不让缪某等人离开,双方由争吵升级为打斗,现场一片混乱。
(来源:广州中院) 当天8点多,廖某、徐某等四人,按照搬家公司的安排,去给客户搬东西,因徐某在电梯内抽烟,被保安员发现,就叫其不要吸烟,并要罚款200元。 徐某说没看到禁烟标志,就是不交罚款。保安拦住徐某、缪某等人,不让他们离开。双方争吵了几分钟,缪某等人想从侧门出去,但不知谁骂了一句“保安狗”,冲进来七八名保安,对着缪某等人拳打脚踢。 混乱中,有人用拳头打在缪某左眼上,缪某大喊眼睛疼,打斗停止下来,但廖某已躺在地上。救护车赶到后,将受伤的廖某送到医院治疗。 经鉴定,廖某左眼球破裂,视网膜、脉络膜等组织结构破坏严重,已无功能,属重伤二级。 缪某右眼小时候就失明了,平时只能靠左眼看东西。现在左眼被打伤致残,基本无法继续打工赚钱了。 廖某诉至法院,要求2名保安及其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20508.9元,误工费58392.88元,残疾赔偿金1112899.5元,交通费3204元,住宿费1035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护理费6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00元,鉴定费168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共计1283025.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证据证实,缪某的左眼,是保安白某所为,故只认定保安陈某、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廖某为农村居民,适用农村标准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270371.3元给缪某。 缪某不服,认为自己虽是农村户口,但租住广州已2年多,收入来源地也是广州,应用城市标准,来计算赔偿金。保安白某也参与殴打,应负连带责任。 被告保安公司也提出上诉,认为保安白某应一起承担赔偿责任;精神赔偿金过高,应有5万减为2万。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适用城市标准,对缪某进行赔偿。 2018年8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保安公司及保安陈某、白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额为54万余元。保安员在执行工作中,造成他人伤害,是否要承担责任? 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通常情况下,工作人员,比如保安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伤害的,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即保安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工作人员也不能因此为所欲为,也要为自己的某些过火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即使是工作职责造成他人伤害的,也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保安人员阻止电梯抽烟,本是正当行为,也是其工作职责,但动手打人,并造成重伤,则不为法律所鼓励,因此,保安陈某、白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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