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24〕85号
南京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6***B19N)
我局(所)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8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沿村**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2年在主营业务成本中暂估成本2300000元并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款项,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948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你单位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400元,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2300000元,补征2022年企业所得税89480元。你单位已自行申报缴纳14740元及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稽罚〔2024〕54号
南京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9N)
经我局(所)于2023年10月19 日至2024年09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沿村**号-*-**** )2022年01月01 日至2023年07月31 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2022年在主营业务成本中暂估成本2300000元并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款项,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9480元,其中2023年11月自行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14740元及滞纳金。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你单位的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纳税资料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已自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370元,对未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5231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9,688.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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