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宜税一稽罚告〔2024〕1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安庆市湖心北路8号
联系人:贾敬魁方学成 联系电话:5886670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0月30日
告知书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宜税一稽罚告〔2024〕13号
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8*****74803):
对你公司(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经济开发区凤凰路**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1月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公司2019年10月支付江**挖机租赁款,取得来安县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262627.98元,增值税额7878.84元,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江**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393.94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规定,2019年10月你公司应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262627.98-393.94)*(1-20%)*20%=41957.45元。
【注】
该建设集团公司租赁自然人的挖机,自然人到税务机关给建设集团公司代开增值税发票(该业务只能代开普票),税务机关征收了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负责代扣代缴,但该建设集团支付款项时未按个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照征管法规定,可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款由税务机关向江**负责追缴,但为避免可能无法追缴的情况发生,在处以罚款时还是以保证税款为前提,处以了应缴个税金额的1倍的罚款。
扣缴个税时,扣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含税金额)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后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你公司2019年10月104#记账凭证,用以证明支付挖机租赁费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处以未扣缴税款1倍罚款,计41957.45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4年10月24日
来源 安庆市税务局 东方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