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地方官制中,道是一个既特殊又复杂的行政层级,扮演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道并非明朝才有的产物,元代建立行省制度后,将道作为地方的监察区。元初,设提刑按察司四道:山东东西道、河东陕西道、山北东西道、河北河南道。以后逐年增设,至元三十年(1293年)时,全国共分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道的长官为按察使、廉访使,下设副使、佥事等官,各道长官每年都会定期出巡。可以看出,元代的各道属于省级单位,和现在的省纪委监察组十分类似。
明代废行中书省后的省级行政组织,设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掌一省之行政、监察、司法和军事,这就是所谓的“三司”。
三司之下设有“六道”,即指布政司属官左右参政、左右参议,和按察司属官副使、佥事。六道实际上就是布、按的派出机构分守道、分巡道。
以时间先后而言,分巡道的设立早于分守道。洪武十四年(1381年),在各按察司下分设各按察分司,全国共分53个按察分司,这就是分巡道之前身。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将按察分司更定为41道,分巡道之制正式确立。
分守道设立的时间是在永乐朝,按照《明史・职官四》的记载:“分守起于永乐间,每令方面巡视地方,后遂定左右参政、左右参议分守各属州县。”
不过明前期布政司派出的左右参政、左右参议出巡地方都是临时性的差遣,至明中期以后才有固定的衙署和固定的辖区。
守巡道的行政层级问题明代的道制是具有双重意义的,首先守巡道作为地域道,最初是为了加强布、按二司对庞大省区的控制而设置的,以协调和监察职能为主。
分巡道本来就是按察司派出的省级监察官员,履行的本职就是监察地方,属于一省监察系统中的重要的一环;分守道是布政司派出的,主要是管理辖区内的行政、钱粮事务,也具有行政系统内对官员实施监察的职能。
但是明中期以后,守巡道的监察职能削弱,所担负的行政职能却不断增多。也就是说,守巡道设立之初的本职工作是监察,而随着制度的需要,慢慢向着介于省与府的一级行政机构进行转化。到了清代,道的职掌与监察基本脱钩,俨然就是省派出的、常驻地方的省级特派行政机构。
明代道的行政层级名义上都是省属官员,然而道的品级又是不固定的。如果是左右参政、左右参议、副使担任道员,那么级别高于知府;而若是佥事委任道员,则比知府的品级低。
道的辖区通常是管理二三个府,政治地位高于知府,而道员品级与政治地位存在明显的不匹配问题。这就导致了有些道员在行使权力时会遇到一些阻碍,高级别知府往往不买低级别道员的账。
清代基本上沿袭了明代的道制,乾隆以前,守巡道的具体品级是按照原官而定的,即“视何项官职推升者,即为何项道”。换句话说,乾隆以前道的品级问题依然没有正式确立。如以京堂等官补授者为参政道;由掌印给事中、知府补授者为副使道;由科道补授者为参议道;由郎中、员外郎、主事等补授者为佥事道。品级从正三品至正五品不等。
如此一来,守巡道不仅名目太多而且品级不定,这给现实运作带来很大的不便。乾隆十八年(1753年)朝廷下旨,将之前的各种名目道统统废除,只保留了分守道、分巡道的称呼。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又发上谕,规定:“今道员既经裁去兼衔,统为正四品,知府乃其所属,自应量为区别。著将各省知府改为从四品。”
乾隆朝的这两次动作使道的性质发生了转变:一是道不再兼布、按二司的官衔,或者说守巡道的编制已经从布、按二司中剥离;二是道员与知府有一个明确的官品差别。
经过几百年的不断调整变化,至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以后,守巡道正式成为介于司与府之间的一个行政层级。在很多清代的官方文献中,称道为“监司”,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道仍属于省级大员。
守巡道的兼职以及复杂性明代的守巡道一般没有其他的方面的兼职,只设专门管理某一方面事务的“专职道”。清代的守巡道则有诸多的兼职,或兼河工、或兼盐法、或兼驿传、或兼兵备、或兼水利、或兼海关、或兼屯田、或兼茶马,等等。
守巡道兼茶马的情况特指甘肃地区,兼屯田也仅限于甘肃、云南等边疆省份,海关也只是个别沿海地区,兼学政的也是少数。所以这些个别的兼职不作具体讨论。
最常见的是兼驿传、水利、兵备、盐法、粮储这几项,而这些事务一旦由道员兼任,情况就会变得十分复杂。因为这积累行政事务每个省都会涉及,每个省的情况又都不一样,而且一省之中也不是每个府、每个县都有。由于这些事务既有侧重,又非一州一县甚至一府所能独理,所以各省一般排守巡道分驻其地,以示弹压和管理。于是,原来统辖全省的守巡道,也就演变为管理省内局部地区的职官,文献中记载道员就说:“有通辖全省者,有分辖三、四府州者,各以职事设立于要地。”其中所谓的“通辖全省者”,主要是指盐法道和粮储道;有守巡道兼领的河工、兵备、水利等,一般是“分辖三、四府州者”。
分辖三四府州之道员,从称谓上就可以明显区别开来,如直隶通永道、浙江宁绍台道等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全国各府之上并非都设道员,只有那些重要的府州,或因钱粮、治安、水利等事务,才会建立道制。
地方道制中,以职能划分来看,分为守、巡道和专职道三大类,专职道只是负责全省某一方面的事务,或者说是纵向管理某一方面的事务,诸如粮储、盐法等。
专职道不具体分管下面的府州县具体行政事务,所以清代的法律上就明文规定,专职道不具有守土之责。也就说地方如果出现重大的兵变,导致城池失守,朝廷不会追究专职道的责任。
守巡道中的兵备道明代时守道、巡道、兵备道是分开的,兵备道主要是管理辖区内的军事和粮饷事务,是一个单独设立的道员机构。
兵备道
清代根据地方行政事务的需要,将兵备道作为守巡道的一个兼衔。然而,清代的兼衔有讲究,有的兼衔属于附带的,而有的兼衔则是主职。
从全国的道员设置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守巡道都带兵备衔,如江宁苏松太仓道,兼水利、渔业、关务,带兵备衔。这就证明,该道的主要职能并不是兵备,而是水利、渔业等事。真正的兵备道则是带“整饬兵备衔”,这类道员一般设置在军事要地,多为直隶、甘肃、陕西等地。如宁夏道,为整饬兵备道,兼盐法、水利。该道的本职是兵备,副职为盐法、水利。
兵备道的设置是有根据的,清代地方文职中,只有总督、巡抚备朝廷赋有兵权,布、按虽为省级大员,却不能调动一兵一卒。
按照朝廷的制度,督抚只有在地方发生大规模兵变的时候,才会调动绿营军队予以弹压,然而现实运作中,这种情况极为少见,更多的是一些轻微的社会动乱,且多出现于一些社会治安不太稳定的地区。
鉴于督抚不便弹压,故而设兵备道常驻地方。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兵备道被赋予地方行政系统以外的军事职能,其权力不是来自布、按二司,而是来自督抚。
整饬兵备道通常也都有各种兼职,且具备守巡道所有的工作职能。如果对兵备道还不是那么理解的话,那么可以将其通俗地认为是“小巡抚”,因为除了辖区不及巡抚外,其职能与巡抚大致是一样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顺治时期全国的道员都具有一定的军事色彩。当时守巡道的职责主要是对地方文武官员的监察,以及剿灭盗贼、操练兵马、稽核兵饷、修浚城池等。而且守巡道还下辖有“道标”,是绿营的一个组成部分。道标一般设守备为中军,标兵数量多为一百人至三百人不等。道标的主要职责是守城,其次是维护辖区内的治安。
顺治十八年(1661年),辅政大臣将“文武职掌分别更定”,守巡道对绿营的监察功能被剥夺,所有守巡道的道标也全部裁撤。至此,守巡道若不加兵备衔,就无法行使其军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