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是否应该大量收集证据?

刘哲说法 2024-11-14 17:12:12

有一些案件一审判决无罪后,抗诉后二审收集了大量证据后,二审判决有罪。

有人认为一审没有问题,其实不应该改判。因为一审是基于当时并不充分的证据下判的完全没有问题,因此其实就不应该改判,这种改判其实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当时怎么着就怎么着,到时候再补充,就不应该算了。

这个逻辑表明看起来好像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仔细分析好像就不是那么回事了。

以审判为中心当然要以证据为基础,有证据则定,没证据就定不了,法官就是根据庭审出具的证据进行裁判,即使高度怀疑也不能超越证据定案。即使法官高度怀疑这个被告人也不能仅依据怀疑定案。

因此,一审法官根据证据作出无罪的判决正是他的职权所在,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具体体现,这是确实的。

但是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说一审法官就是对的,同样是证据每个人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

面对证据公诉人就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他才起诉。但是面对同样的证据,辩护人很多时候就认为定不了,因此他会拿无罪辩护的意见,这是其辩护人的权利。

而法官居中裁判,同意控辩双方的意见都可以,在以往可能是同意公诉人这一边的情况多,给人的印象就是法官倾向于控方,辩方的辩解没有多少意义,不管怎么说法官就是不愿意听。

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法官倾向于辩方的时候多了,作出无罪的案例增多了。

法官能够不受约束,仅凭对法律的理解和良知来作出罪与非罪的判决,这其实就是一种以审判为中心的体现,法官是说话算的。

但是法官说话算,审判也居于中心地位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每次都对法律和证据的理解就一定是对的,一旦傲慢就容易产生偏见。

这个时候就需要纠错程序,以往主要是通过上诉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其实是在对抗一审法官的有罪推定意识。如果真的有冤屈,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让更高层级的审判机关介入进来,就容易冲破基层保守主义的束缚。

明明一审应该判无罪的,一审留有余地判处刑罚,但是通过二审程序,一旦能够确定为无罪,则被告人的权益和公正就得到了维护。

这是问题的一面,也是一个主要方面。

但近来还有一个次要方面,但也日益明显了。

那就是从疑罪从无,变成有任何的证据瑕疵都判不了,这也是一种矫枉过正的表现。

有些案件完全可以判决有罪,但因为个别证据的瑕疵而被判决无罪。

被告人肯定是欢迎的,但是如果这份无罪过于仓促,有可能放纵了真正的罪犯,这让公正正义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

因为每个人对证据充分性的理解是有很大差别的。

比如有些案件因为证据提出抗诉后,二审法官就认为根本不需要补充什么证据就足以判决有罪,就产生换人之后对证据把握标准的巨大差异。

但是因为证据的模糊性,它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可以准确的判断出标准的量化标准。

但我们都知道一个朴素的道理,既然一审法院说了证据不构了,但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在二审阶段还是要调取尽量多的证据用以证明抗诉的合理性。

但正是这个调取证据的行为让一些有些不理解了。

他们认为,你既然认为自己没问题,那这个时候你还补充证据干什么,是不是没自信么?

没自信的话就意味着的,当初指控的时候就有问题,如果真的有问题还抗什么诉?

我认为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可以调取证据,也应该调取证据。

因为先不说别的,证据有利于还原案件的真相,原来说一审的证据比较粗糙,那么我们现在给他细化丰富,就可以将案件的轮廓越来越清晰,也就是让真相越来越近。

这首先是有利于把真相搞清楚,有利于实体证据的实现,这是无可厚非的。

从程序上来看,我国的二审不是简单的法律审,它要对案件的所有情况进行核查,这就是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要求彻底搞清楚事实和真相,这是二审期间收集证据的基础,收集大量的证据有时候看起来多了,但只要能把真相搞清楚了,这些司法成本也是值得的。

之所以为什么要调取如此之多的证据,这也是根据案情的需要,另外也是根据法官的需要,因为每一名法官对案件证据充分性的理解都不同,调取的多就是为了避免因为对证据过于苛责,让最终让有罪之人被放纵的风险。

因为法官对证据充分性的理解的不确定,保险的方法就是要收集尽量多的证据。

这个收集并不意味着,我们当初就是不充分的,而是为了避免最坏的结果,避免最敏感的法官。

因此并不能说二审调取证据的多,也就一定是因为一审调取的证据少,这不是一种必然性的联系。

这只是一种可能性,有可能确实是一审时不够用,也有一种可能一审时就够了,只是一审法官过于谨慎,为了避免二审法官同样的或者更加强烈的谨慎性,二审多调取证据目的就是在增加砝码。

增加砝码,在意二审法官的态度,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二审也是在以审判为中心,二审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就是给审判这个中心看的,就是在在意二审法官的态度。

谁说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一审的专利了,二审就不用以审判为中心了。

以审判为中心贯穿于全部审判程序和诉讼程序当中的,不局限于一审这一个程序之中。

一审收集的证据不够用,有可能是公诉人的责任,将案件带病起诉了,这个时候应该其相应的司法责任。但也有一种可能就是,法官的谨慎性,使本来应该定罪的案件放过去了。

检察机关的抗诉,即使一种监督方式,也是一种救济途径,避免错误的不被定罪。

二审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就是以实际行动在维护以审判为中心,通过在意二审审判机关的态度,来充分实现二审的救济功能,来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

在纠正错误的时候,必须注意的一点就是,判决的错误与法官的过错是不能划等号的。

一审谨慎的没有定罪,只要是依法的,也不能说法官就有责任。

只是应该被定罪处罚的被告人,不应因为一审法官的过于谨慎就逍遥法外,这还要看看二审法官怎么说。

通过额外的调取证据,进一步还原真相,如果能够让二审法官定下罪刑,是可以直接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的。

所谓的错误就是将有罪的人判决无罪,纠正的方式就是进行改判,让其绳之以法。一审法官如果没有过错就不用追究责任,但判决必须要纠正,因为程序正义要与实体正义相统一。

以审判为中心的意思不是将错就错,而是在救济的途径内可以果断纠正下级的错误。

纠正下级审判机关的错误,也是二审审判机关以审判为中心的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是一个整体,而不是一个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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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说法

简介: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