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据青城行执行罚字〔2024〕第411号:2024年06月13日查,当事人山东鲁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河套街道清和路与钧和路交叉路口西北侧山角社区安置房项目擅自受纳建筑废弃物或者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受纳易燃易爆危险废物。
依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应当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按照规定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处置,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废物。”《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受纳建筑废弃物的,以及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东鲁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