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因形成于商汤时期,故以汤为名。商汤自建国伊始,即重视法律的修订。《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商汤在建国之初,即任用伊尹进行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建设。《史记·殷本纪》记载:“伊尹……从汤言素王及九主之事,汤举任以国政”。汤孙太甲“不遵汤法,乱德”,遭伊尹流放。商王盘庚迁殷,告诫大臣曰:“高后成汤与尔之先祖俱定天下,法则可修,舍而弗勉,何以成德。”《今本竹书纪年》记载,商朝后期,商王祖甲对汤刑进行重新修订“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西周建国之初曾延用汤刑。
关于汤刑的具体内容,今已很难详考,据《吕氏春秋·孝行》引《商书》曰:“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东汉高诱注:“商汤所制法也。”即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三百条之多,最重的是“不孝”罪。除此,“汤刑”还有不遵守社会公德而污染环境卫生之罪,以及矫纠官场风气,“法君、法臣”的“官刑”内容等。
据文献以及甲骨卜辞和青铜铭文的记载,商代的刑罚手段众多、方式野蛮,如:黥、劓、刖、醢、脯、焚、刳、剔、炮烙、剖心等。关于“汤刑”,文献记载较多的是“五刑”。《汉书·董仲舒传》记载:“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五刑指什么?《尚书·吕刑》谓:墨辟、劓辟、剕辟、宫辟、大辟;《周礼·秋官·司刑》谓:墨、劓、宫、刖、杀。剕辟即刖;墨辟,即黥;大辟,即杀,死罪。
“五刑”,在甲骨卜辞中已有记载:
《小屯南地甲骨》857:
癸亥,贞:翌……
不受禾。
辛未,贞:其墨多隶。
其刖多隶。
这版卜辞中,涉及到“五刑”中的“墨刑”和“刖刑”。
“墨”字,从宋镇豪释。据宋镇豪《甲骨文中所见商代的墨刑》(《考古学集刊》第15集)的考释:(甲骨文的墨字初文,见《屯南》857卜辞图片)是个独体表意字,上部示意某种尖利器在刺刻人面颊或目缘额颡部位,下部从土,与《周礼·秋官·司刑》郑氏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所述相合,可释为墨字的初形,乃古人所谓“羁黥人面”之意,即刺刻面部而涅窒土墨的构形,用为墨刑的专字。宋镇豪指出:《小屯南地甲骨》857卜辞中,墨与刖为同类词,是一个与刖刑意义相类的刑罚专字,这才是殷墟甲骨文中所见真正的最直接的商代墨刑证据。
《周礼·秋官》已有“墨罪五百”、“墨者使守门”的记载,说明西周时期墨刑已经普遍使用,统治者还常把受过墨刑的人充作守门人。因为受墨刑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响劳动,而且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记号,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
《甲骨文合集》581:
贞刖隶不死。
“刖”字,从赵佩馨释。据赵佩馨《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五刑——并释兀刂(左兀右刂)剢》(《考古》1961年第2期),考释:甲骨文中有一个(见《合集》581等)形的字,过去误释为“陵”。其实,这个字(人形脚部)所从的(见图形),并不是阜的简体,而是锯子的简化形象……锯形之下或有“又”(即手的象形),或无“又”……这个字的各个形体所从的人形,无例外地是接近锯形的一足较短;把各部分综合起来看,所象的显然是用锯断人足之形;后来的刖、跀、足兀(左足右兀)、剕、䠊诸字,都应该是从它演化出来的。
刖刑,就是用锯子锯断人犯的脚,这是一种残酷的刑罚,仅次于死刑。春秋战国时期刖刑普遍施用。
这条卜辞的意思是:希望施形了刖刑的罪隶不要死,以便继续奴役使用。
从甲骨卜辞来看,商代的确已经有刖刑了。
《甲骨文合集》5994:
……有……自刂(左自右刂)……
“自刂(左自右刂)” 字,即“劓”。“自”字,是“鼻”字的象形初字,“自刂(左自右刂)” 字, 从刀从自,象征割鼻之意,就是“劓”字的古字。
劓刑,割掉人犯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轻于剕刑。甲骨卜辞证明,商代已经有“劓”形。周代劓刑行用更加广泛,受过劓刑的人往往被派去守关。战国及秦时常把俘获的军士施以劓刑,有时也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
《甲骨文合集》525:
庚辰卜,王,朕剢羌不黹死。
“剢”字,象用刀子割掉男子生殖器的形象,为男子宫刑的专用字,其后演化为“斀”、“劅”、“椓”等字。
这条卜辞的意思是,商王对羌奴施形剢刑而以针线缀缝其创口,问其是否能活下来。
宫刑,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据说始于夏代苗族的苍刑,夏族袭用,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
大辟,即死刑。《尚书·吕刑》:“大辟疑赦,其罚千锾。”孔传:“死刑也。”孔颖达疏:“《释诂》云: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
关于商代的死刑,赵佩馨认为:古代的死刑主要是杀头,甲骨文中有大量关于“伐祭”的卜辞,这说明商代统治者是经常砍杀俘虏或奴隶来祭祀鬼神的。
宋镇豪《商代社会生活与礼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第8页,指出:自刂(劓)、刵、刖、剢、墨,可谓之商代的五种肉刑,而文献所谓的“大辟(砍头)”,则属于五种肉刑系统终端的极刑。
甲骨卜辞中的刵刑,宋镇豪举的例证是《德瑞荷比》GSNB S121:
……自刂(左自右刂)刵刖。
综上所述可知,据殷墟甲骨卜辞记载,商代时期的“汤刑”中确有一套“五刑”刑罚系统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