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医院是如何确定许女士拿不出92年的“手环”的?这个问题我在上一篇的文章中已经分析过,有网友留言表示不同看法,今天,就大家说的观点再来谈一下。
有人认为威威一出生就被换了,所以,他一直都没有戴手环,这种说法我是不认同的,即便是你们假设的这种情况,他们也要给策策戴上许女士孩子的手环,要不然许女士的记忆中怎么可能有手环?医院里有那么多人,不给孩子戴手环是说不过去的。
还有人说许女士有没有手环实物没有意义,这肯定是不一样的。如果许女士手上有手环实物,淮河医院还能说他们没有手环吗? “错换”的可能就几乎没有了,洗澡的小品也没有了表演的基础了,可是,许女士手上没有实物,记忆不能当证据。
按照当时的政策,淮河医院没有理由10多年不执行家国的规定,而且,他们在准备创三甲,对政策的执行肯定要全面到位,所以,我认为淮河医院当初是肯定有手环的。
以常情常识常理推之,区别两个孩子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孩子贴身的位置做标记,而手环,或者脚环是最有效且简单的做法,医院为什么不使用?难道把标记弄到包被上能有效防止错换吗?
河南大学的情况说明中并没有否定有手环,他们只是说在包被上系上了圆牌,并没有说不使用手环,而421里却说淮河医院仅以包被上的圆牌做标识,谁的调查结论更加可信?但是,421的调查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就是对方一直喊的“官宣”,对标识的问题,开封鼓楼和河南大学的意见有不一样的地方,这里是怎么回事?开封鼓楼调查清楚了吗?
开封锤子认定有无手环标识时采用的是421的结论,为什么不采用河南大学的结论?最重要的是这些结论都不能百分百证明当时是否有手环,但是,国家的政策是百分百存在的,明文规定的政策为什么不能当成认定淮河医院是否有手环的依据呢?
还有一个非常令人迷惑的问题,为什么淮河医院及其医护人员能非常肯定92年他们没有给许女士的孩子使用手环呢?无论是按三常推,还是按照家国的政策规定,淮河医院都没有理由不使用手环,这些人是如何这么肯定许女士的孩子没有手环的?他们不担心许女士手上还保存着孩子的手环吗?许女士能保存淮河医院给的过期作废的出生证明,就不能保存孩子的手环吗?
淮河医院及其医护人员之所以能如此肯定许女士的手上没有保存实物手环,只能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淮河医院当年的医护亲自取下了许女士孩子手上的手环,这个手环不在许女士手上,这个手环在这些医护手上,他们早就销毁了这个手环,这才是他们能如此肯定许女士手上没有手环的原因吧?也只有这样他们才不担心许女士会拿出手环实物吧?
尽管许女士刚开始没有拿出手环实物,可是,她却拿出了那张淮河医院给的过期作废的出生证明,那就说明她也很有可能找到92年的手环,这些喊出淮河医院没有手环的医护就不怕许女士拿出手环实物吗?不怕不担心的原因是他们确定许女士拿不出手环实物,就是因为他们肯定自己取下了许女士孩子手上的手环。
因此,我认为许女士孩子手上一定是有手环的,特别是住院期间,许女士孩子手上是一定佩戴的有手环,这才符合常情常识常理,也符合家国的政策规定。
许女士的哥哥在开封也确实找到了当年的手环,而且,手环的使用时间要早于92年,这更加印证了我们的推测。
淮河医院及其医护人员之所以能如此肯定许女士拿不出手环实物,很可能是因为许女士出院时,这些医护人员在许女士不注意的情况下取下了孩子的手环,这才是他们能如此肯定许女士孩子没有使用手环的根本原因,也不用担心许女士会回家能找到手环,因为,许女士手根本就没有。
新生婴儿的手环大多都是父母带回家自己剪下来的,当然,也有医院给剪下来的,但是,医院会问孩子的父母是否保留手环吧?像许女士这种第一次生孩子,那些医护剪下手环时估计都没有问许女士,他们就假装扔垃圾桶了都有可能,总之,他们要表现的手环不重要,而且,出院时必须取下来等,这样许女士哪里会想着保留手环?她还一直沉浸在做母亲的幸福当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