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4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解释》第十三条对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虚开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确定,对虚开发票罪案件有哪方面的影响呢?
一、对量刑的影响
一直以来,由于没有司法解释文件明确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虚开发票罪案件时,在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主要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来确定。该观点认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可以参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进行确定,故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确定,即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以超过立案追诉标准的一定倍数来确定。该观点认为,虽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但超过了“情节严重”标准的一定倍数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但对于适用倍数的标准,各地法院在认定上也存在差异,有以5倍来确定的,也有以10倍来确定的,更有以20倍来确定的。三是因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观点认为,既然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就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则不宜认定为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明确了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统一了适用标准,避免各地法院适用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相对来说,“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明确,对涉案当事人来说并不有利,一则“情节特别严重”的门槛过低,二则无法再利用“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的理由来争取较低的量刑。此外,对于现有一审未完结的案件,会适用《解释》中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进行量刑。
二、对追诉时效的影响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心领神会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对虚开发票罪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时效分为:情节严重的,经过五年;情节特别严重的,经过十年。
但是,由于定罪量刑标准的明确,会导致原来已过或者将过追诉期限的案件,现仍处于追诉期限内。
例如: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共计8587500元,但并未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如果按照低于上述案例的标准都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其追诉期限仅为五年,即经过五年之后则不再追诉。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税务局官网上公布的南宁市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票面额累计710.4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如果该金额仅认定为情节严重,则其追诉期为5年,即2022年12月31之后已过了追诉期,再此之前没有刑事立案的话,就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明确,使得该金额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其追诉期限也变成了十年,从而还在追诉期限之内。
再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广州博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广州博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500份,金额合计2686266.96元,税额合计80587.88元,价税合计2766854.84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按上述案例的标准,广州博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属于情节严重,其追诉期为五年,2024年6月之后即过追诉期。但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明确以后,广州博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其追诉期则变更为十年,需要2029年之后才过追诉期限。
因此,《解释》明确了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使得按原来已过或者将要过了追诉期限的虚开发票犯罪行为,仍然处于追诉期限之内,行为人还需要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