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建议从轻处罚,公司却直接辞退,违法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9-10 11:36:34

【裁判要义】

员工虽存在言语过激行为,但事出有因,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之情形。且用人单位在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征询工会意见时,并未将工会的意见予以考虑。综上,法院认定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家居装饰、家政服务、自有体育器械出租、房屋租赁、房屋置换服务。

2019年9月30日,夏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夏某担任物业财务管理员职务。2022年9月30日双方续签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7年9月29日。2023年5月夏某变更为操作岗。夏某日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每周为单休。

2023年6月5日、6日夏某与案外人刘某俊一起到某公司处询问未被批准内退事宜原因,因而与某公司发生争执,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解除了与夏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的理由是夏某违反了《天津某甲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十四)员工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其解除与夏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某公司工会于2023年6月7日作出的针对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中称“同时也请结合员工以往工作表现,是否有从轻处理的条件及情形一并考虑。”某公司未考虑工会的反馈意见。

夏某以某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为由,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616元等诉求。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3〕第7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给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203.44元等。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夏某与某公司均不服,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将二案合并审理。

【裁判请求】

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616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294元。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发生争议之日,夏某系向某公司表达其合理诉求,后夏某虽存在言语过激行为,但事出有因,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之情形。且某公司在就解除与夏某之间劳动合同一事征询工会意见时,并未将工会的意见予以考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386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何判断劳动者发表过激言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需要遵循比例原则,即用人单位的处罚结果应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之间保持比例。并且用人单位应对于劳动者过激言论从是否具有恶意及恶意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定。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并未造成明显的严重后果,而用人单位直接采取辞退措施,可能会被认定为处罚过重。

提示劳动者,作为公民,劳动者享有言论表达的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在劳动关系中也应该得到保障,但劳动者的言论自由应以不侵犯社会公众、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否则,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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