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或不能作为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运营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
翠供应
2025-02-18 05:24:16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总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系统建立了监管框架。
《通知》首次引入并明确了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概念,《通知》明确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即负责运营、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的法人主体。
《通知》对于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监管主要聚焦在几点:一是,资金清算,避免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不合理归集、截留资金;二是,信息及数据安全,要求合作银行定期对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所运营的系统进行定期安全评估,并由商业银行自身承担费用。
特别地,《通知》还特别强调了,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将金融与科技进行严格隔离,即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回归信息服务本源,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或贷款保理等金融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
从这一点来看,未来商业保理公司直接作为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明面”上的运营机构,即成为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是存在明显合规障碍的:在当下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系统格局下,多数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平台是由商业保理公司运营的,而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保理服务是其主要经营范围。
从另一外一个角度看,未来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和信息服务机构在过渡期整改结束后,可(这可能是比较客气的说法,“须”更合适)进行申请自律备案,在申请自律备案时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资质、安全性应为成为一个前提条件,而目前的尴尬的一点在于:商业保理公司由于由于经营范围中通常不具备信息服务的相关表述,在申请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等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所需要的常规资质时,将会面临极大的挑战(多数申请不下来)。
在科技与金融业务隔离上,小供认为不应该对《通知》的修订抱有期待,更合理的应对方案或许是商业保理公司通过设立数字科技子公司解决可能存在的合规矛盾。当然,使用云链等平台的租户模式更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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