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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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福州秋某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39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福州秋某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因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8家公司中,涉及企业管理、贸易、建材、文化传媒、广告策划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20多万元至340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州一某某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3份发票金额15573573.14元,税额155735.86元,价税合计15729309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公司中,大多数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部分公司虚开的金额未达到50万元以上,税务机关也作出了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例如:福建嘉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7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金额199623.76元,税额1996.24元,价税合计201620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这种情况不排除是一个控制多家公司的进行虚开,虽然单个公司虚开的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多家合计则超过了此标准,因此需要移送一并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以上且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
虚开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明确,对虚开发票罪案件有着重要的影响,不仅影响案件的追诉,也影响了量刑。
关于追诉方面: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分别:(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时效为:情节严重的,经过五年;情节特别严重的,经过十年。
由于定罪量刑标准的明确,会导致原来已过追诉期限的案件,现还处于追诉期限内。
例如: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俞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其虚开金额为600多万元,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该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其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达6851257.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按照此标准,如果低于上述金额的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其追诉期限仅为五年,即经过五年之后则不再追诉。
例如:福建盛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发票金额2887372.08元,税额28873.74元,价税合计2916245.82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如果是五年的追诉期,那么2027年12月之后,则不再追究福建盛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现在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追诉期为经过十年,福建盛某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已超过了250万元,则需要达到2032年12月之后,才过追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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