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乐清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因弃标原因前后存在不一致,并且当事人提交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放弃中标说明函》所附的仓库泡水证明图片为网络下载的图片。具体是什么情况,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乐清市大荆镇户外LED宣传显示屏建设工程,预算金额160.14万余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六度标讯网上查询的招标公告)
02. 基本情况
经查明,2024年4月7日乐清市大荆镇户外LED宣传显示屏建设工程(第二次)(项目编号:CG202403A01,预算金额1601418元),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
经评审当事人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项目成交结果公告于2024年4月8发布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确认当事人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800709.10元。
2024年5月6日采购人乐清市大荆镇人民政府向本机关提交《改变中标结果的函》,称2024年5月6日收到当事人决定放弃中标资格的说明函。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邮寄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务必向本机关书面说明放弃中标资格是否属实,并说明原因及相关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3日签收邮件,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
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的授权代表人接受本机关询问,说明放弃原因为当事人的供应商仓库排水管老化爆裂导致产品泡水无法及时供货,而当事人提交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放弃中标说明函》弃标原因为当事人的库房排水管道年久失修爆裂导致产品泡水无法及时供货,存在不一致,并且本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交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放弃中标说明函》所附的仓库泡水证明图片为网络下载的图片。并且当事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起30日内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03. 处理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1601418元5‰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零柒元玖分(¥8,007.09);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6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本项目废标。
(六度标讯上查询的废标公告)
04.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以上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