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隶臣妾”在先秦时期,多用于指代身份低下的人,如奴隶、罪人。到秦时,“隶”仍保留奴隶含义,“隶臣妾”既代表刑徒身份,也代表官奴隶身份。“隶臣妾”,是隶属于官府的刑徒和官奴隶,其受秦代官府的管理和控制。
一、门前骢马无人骑,北风落日长声嘶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在秦代,隶臣妾的财产权,主要体现为隶臣妾可以拥有私有财产。秦代的“隶臣妾”无论是作为刑徒,还是作为官奴隶,都可以拥有私人财产。
秦简中有隶臣负债的记载,如《里耶秦简》载令史华自诉,他以前担任尉史时,“养大隶臣竖负华補钱五百,有约券”。伙夫大隶臣竖欠了华 500 钱,并有契约证明。
华与竖签订欠款契约,一是为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应是肯定大隶臣竖有能力偿还欠款。可见,隶臣妾一定可以拥有私有财产,否则肯定无法还清债务。
《户律》记载:“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
秦代,隶臣妾领取官府衣物都应是收费的。凡是不能自备衣物的,官府提供衣物,但要按法律规定以劳役抵偿衣价。以劳役日数代替刑罚而不能自备衣物的,也由官府提供衣物,并令其以劳役抵偿。
因此,秦代官府所发放的衣服根本没有免费之说,领取官府发放的衣物多以劳役抵偿。隶臣妾作城旦舂司寇的及隶臣无妻者、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是免费禀衣的。原因之一是这些隶臣妾长时间为官府服役,不大可能有别的经济来源供他们缴纳禀衣的费用。
隶臣妾“从事公”可以领取官府发放的口粮,虽然这些口粮只够维持基本生活,且有些隶臣妾“从事公”的劳役不具备固定性,但是这些工作足够抵扣衣服费用,且秦律也明确规定可以以劳役抵偿,即只要延长其原本的劳役时间即可。
秦代隶臣妾可以拥有私有财产,并有多种渠道获得私人经济收入:如官府发放的粮食是其主要的稳定的收入。当隶臣的妻子未被没收时,其家庭财产也可视为隶臣的私人财产,因为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除这两种途径外,隶臣妾还可通过经营商业、获得官府赏金、受他人雇佣等方式获得收入。但这三种途径还需以后有更多的材料,进一步论证。隶臣妾所服劳役内容很杂,根据隶臣妾所从事的劳役内容,其所从事职务高低的不同,也影响隶臣妾其阶层内部等级的排序。
如担任牢隶臣、仆、养或传递官府文书等,都是有一定的技能或条件要求,不是每一个隶臣妾都可担任的,不满足以上条件的隶臣妾只能从事一些耗费体力的杂役。
秦代隶臣妾拥有的私有财产,可分为五种情况:一是官府发放的衣食;二是隶臣妾的家庭尚未受连坐,其家庭财产仍受法律保护;三是隶臣妾独自经营产业所得;四是官府赏金所得;五是受雇佣劳动所得。
秦代“隶臣妾”有财产权,其经济来源之一即官府发放的粮食。秦代隶臣妾虽然有“不从事公”的时间,但其主要时间是为官府服役,领取官府发放的粮食。而这个粮食,类似现在的薪资,是隶臣妾的主要收入。
睡虎地秦简《仓律》对隶臣妾领取粮食做了具体的规定,每月领取的粮食为“月禾”,每日领取的可称为“口粮”。
二、细看毛骨独殊众,或言来自流沙西按照劳动强度的不同,可将隶臣妾分为大隶臣、大隶妾、小隶臣、小隶妾、婴儿五大类。而每类中,又根据具体的劳动力情况分成两类。其中,“不从事”与“未能作者”虽然都是没有为官府服役,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大隶臣妾已成年,不在官府服役,就不发放粮食,他们有养活自己的能力;小隶臣妾“未能作”,不是不做,而是还不到能够劳作的年龄,且他们是未成年,没有能力养活自己,因此官府会每月发给他们 1 石的谷粟。
对于没有劳动力的婴儿,无论其是否有母亲,官府每月也发放半石的粮食。原因在于这些婴儿就是未来的隶臣妾,与小隶臣妾一样,是官府的劳动力储备。
因此官府愿意每月仅花费少量的粮食,为国家储备劳动力。小隶臣妾到了一定的岁数,开始成年后,会继续成为大隶臣妾。每年二月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种田的隶臣劳动强度高于农闲时。
秦代官府对隶臣妾每日应提供的口粮也有专门的规定,且其标准也是按照隶臣妾的劳动强度而定。 外,秦代官府发给隶臣妾的粮食,是隶臣妾主要经济来源的一个直接证据。
《金布律》记载:“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过三分取一。”
若隶臣妾丢失官府的器物或牲畜,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但是不能超过衣食的三分之一。如果丢失的数量较多,隶臣妾一年的衣食还不足以赔偿,应令隶臣妾以劳役抵偿。
隶臣妾经济来源之二,即家庭财产。秦代作为农业社会,农业自然是是社会的主要生产领域。为实现富国强兵的计划,秦代授予田地给百姓,无论垦殖与否,都要按照田地面积缴纳田租和芻稾。
没有爵位的平民都有一顷田地,田地应是秦代平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且为保证能够按量缴纳田租芻稾,百姓定会细心侍弄田地。且为保证田租芻稾的征收,秦代官府也不会轻易没收田地。如隶臣初次犯罪,其家人一开始并未被连坐,
只有当隶臣再次犯罪时,官府才会没收其家属。在此之前,家庭财产如田秦代隶臣妾可以拥有私有财产,并有多种渠道获得私人经济收入:如官府发放的粮食是其主要的稳定的收入。
当隶臣的妻子未被没收时,其家庭财产也可视为隶臣的私人财产,因为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除这两种途径外,隶臣妾还可通过经营商业、获得官府赏金、受他人雇佣等方式获得收入。
三、细看毛骨独殊众,或言来自流沙西隶臣妾所服劳役内容很杂,根据隶臣妾所从事的劳役内容,其所从事职务高低的不同,也影响隶臣妾其阶层内部等级的排序。如担任牢隶臣、仆、养或传递官府文书等,都是有一定的技能或条件要求,不是每一个隶臣妾都可担任的,不满足以上条件的隶臣妾只能从事一些耗费体力的杂役。
秦代,隶臣妾虽然拥有的是不完全人格,但是其有专门的名籍管理制度,在此制度下,隶臣妾承担官府的各种杂役。作为社会劳动的主要承担群体之一,秦代法律赋予了隶臣妾一定的权利。如基本的生命权有一定的保障,人身控制虽然很强,但是仍有一定的人身自由。
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身份性质,也可从事书佐、臣史、牢隶臣等官府职务,相对提高了在其阶层内部的地位。
《田律》记载:“入顷芻槀,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芻三石、槀二石。”
隶臣妾的婚姻家庭受到法律的保护,择偶对象不受身份等级的限制。拥有乞鞫权和控告他人的权利。对于隶臣妾再次犯罪,一般情况下,秦代法律会在原来的基础上加重刑罚,但不会轻易判处隶臣妾死刑或残伤肢体的肉刑,以尽可能的减少社会生产力的损伤。
但是,当隶臣妾盗杀他人严重犯罪时,会被处碎裂犯人肢体的磔刑,这与平民无异。秦代隶臣妾的社会地位,是秦代社会制度特点的一个缩影。在秦统一六国及巩固政权的过程中,社会性劳动必不可少,且起着关键作用。
而隶臣妾作为参加社会性劳动的组成部分之一,为保证社会性劳动的正常进行,秦官府必然会给予隶臣妾一定的社会地位,以提高隶臣妾劳动的积极性。
结语秦代隶臣妾的社会性劳动以县、郡为基本单位进行组织,可分为中央性需求和社会性需求两类。汉承秦制,汉代基本沿袭了秦代隶臣妾的制度。但是汉代隶臣妾的地位要高于秦代,原因之一是隶臣妾不再具有官奴隶的性质,已发展为有刑期的纯粹刑徒。
参考文献:《里耶秦简》
《户律》
《金布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