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是这样规定的

帮兄聊职场 2024-03-18 15:05:52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是否有独生子女补贴,这是目前多数退休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但往往是这种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政策规定,由于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导致很多人不知道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去哪里办理。

重庆市对于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政策,是采取增发养老金的办法,即凡是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或是参保的人,是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的3%增发养老金,包括我自己在内也是想享受了这个政策的。但对于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或是参保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政策是怎么规定的,这是暂时无法找到答案的。

按照重庆市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5%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按照这个规定,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5%的退休金,这个主要是指按照老办法退休的人,其中也就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这一条既然写进了202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那么她的权威性就是存在的。

但是城镇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这个规定的确是不好找的。找到的只能是企业职工的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这是无法找到的。

那么在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还能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吗?回答是肯定的。主要的政策依据包括了这么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第二是渝府发〔2015〕67号,即《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是渝人社发(2017)76号文件,即《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按照渝府发〔2015〕6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原渠道解决。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按照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的比例为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2014年之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是符合按照原办法加发养老金的待遇的。

按照人社发(2017)7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该职务职级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240个月。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2014年9月之前符合加发养老金5%政策的独生子女政策,计算办法为: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该职务职级2014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240个月。

比如本人2014年9月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为3000元,按照5%的比例计发就是150元,计发月数为240个月就是一次性补贴为36000元。本人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越高,对应的一次性独生子女补贴就会越高。这和全国所有地方的规定是一样的,而且重庆的计发月数是240个月,这已经最高的计发月数了,和四川是一样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不是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都会有。比如按照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计算的退休费标准已经超过了100%,这个 补贴就无法享受到了。按照重庆市的规定,提高或累加后的计发比例,加上本人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

退休时找哪里办理?当然是找原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由本人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是独生子女证,由单位审查报人社部门批准,在原单位的经费预算中支付,而不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综上所述,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主要是针对在2014年9月之前符合独生子女增发养老金5%待遇条件的人。在2014年9月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由于在退休费计算中,已经享受了加发5%退休费的待遇不再享受;在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按照本人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已经达到95%以下比例的人才能享受。

以上介绍的只是我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个人的认识和理解,至于是否正确,建议咨询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是在评论区进行评论纠正。

2 阅读:1010
评论列表
  • 2024-03-19 07:49

    甘肃一次性只有1000元,不知道还有没有比这个低的?

帮兄聊职场

简介:与大家分享职场社保知识,是解决专业问题的行家里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