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舟山#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信息,其中,舟山市共计有3家公司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已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故暂不或不再处以行政罚款。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浙江自贸区起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4份,金额2214.24万元、税额287.8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为虚开发票,本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暂不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2.浙江舟山展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金额315.26万元、税额40.9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为虚开发票,本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暂不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3.舟山市信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19年0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9.41万元、税额23.9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认定为虚开发票,人民法院已对实际控制人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不再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超过此标准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税额较小,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舟检刑不诉〔2021〕16号)
1.3.简要案情:苟某某作为原阳信A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伙同他人,让舟山B能源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381474.47元,税额共计200727.0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苟某某作为原阳信A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舟普检公诉刑不诉〔2018〕76号)
2.3.简要案情:陆某某在以挂靠、分包等形式承接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让张某某以A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5份,税额合计18.7万余元,价税合计128.9万余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补缴了税款,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当然,并不一定就会不起诉,上述舟山市信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虚开税额23.9万元,其实际控制人就被判处刑罚。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巨大,但具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也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庞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浙0921刑初133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税额9306735.35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庞某所提辩解及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公司及人员前期未通过庞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回流的款项和涉及的税款,以及通过庞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平进平出(未扣点)完成资金回流的款项和所涉及的税款所对应犯罪行为的顺利实现,均因被告人庞某的居间介绍行为和帮助行为为双方提供了犯罪条件,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辅助作用,庞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考虑被告人庞某的主观罪责及在全案中的具体实行行为,认定庞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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