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晶商贸第35类“联晶”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07 14:30:35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5类69168763号“联晶”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38475900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判定商标近似在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同时还应考虑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35类别相关服务上,基于该类服务的本质特征,具体的服务内容多与各自权利人行业属性或主营业务息息相关,本案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行业属性差异显著毫无交叉,直接决定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的服务内容与品牌指向存在本质区分,面向的消费群体也完全不同,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客观可能性。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结构组成、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168763号“联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联晶”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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