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下仍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谷权萍论 2024-06-22 15:11:07

在劳动就业中,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01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下仍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一)案例

2014年6月10日,姜某应聘到某化工厂工作,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1200元,但未签订书⾯劳动合同。虽然姜某⼀直要求与工厂签订书⾯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2015年12月10日,化工厂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告知姜某以后不用再来共产上班。姜某不服化工厂的辞退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化工厂的辞退决定,并要求单位支付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12月的双倍工资。

(二)萍论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姜某多次要求与化工厂签订书面合同但遭拒。根据法律,用工一个月内未签书面合同不违法,但超过一个月则违法,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化工厂未签书面合同超一年,应视为已与姜某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应补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2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一)案例

江女士被某物业公司录用后,公司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并告知她只有在试用期满且合格后才会为她办理社会保险。尽管对此有所不满,但出于求职的迫切需求,江女士还是接受了这一条件。然而,在入职一个月后,她尝试与公司沟通,希望能提前缴纳社保,但公司以其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江女士遂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二)萍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属劳动合同内。而《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在用工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此义务强制且不可协商免除。本案中,江女士虽同意试用期后办社保,但这违反法律规定,物业公司仍需为江女士缴纳社保。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03

劳动合同能否约定劳动者在辞职时的违约金?

(一)案例

小王在2010年10月5日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2011年,小王计划辞职,并按照合同规定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然而,用人单位告知小王需要缴纳一万元的违约金才能离职,否则不予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会扣留其人事档案。用人单位表示这一条款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有明文记载,小王已经签字确认,因此需要接受并缴纳违约金,否则将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以及小王为了顺利离职是否应当依约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

(二)萍论

违约金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赔偿的条款。因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特定情况(如服务期培训费、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该条款具有强制效力。在此案例中,因违反此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辞职时,用人单位需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协助档案转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04

试用期能否超过六个月?

(一)案例

郭某与咨询公司签三年劳动合同(2013年2月-2015年12月),任驾驶员。合同规定试用期10个月,月工资3000元,转正后3500元。2015年5月,郭某发现试用期过长,遂起诉咨询公司:补发工资差额4000元、支付赔偿金28000元及诉讼费。法院支持郭某诉求。

(二)萍论

郭某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长达10个月,这明显超出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的限制。因此,超出法定期限的试用期部分无效,视为郭某已进入正式劳动合同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咨询公司需向郭某补发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具体来说,咨询公司应补发郭某2013年4月10日至2013年12月10日的工资共计4000元,并支付赔偿金28000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过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05

用人单位能够依据内部建立的“末尾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案例

蒋某应聘至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对销售员采用末位淘汰制。因蒋某连续三个月销售业绩排名垫底,公司以此为由辞退了她。蒋某认为自己未违反公司规章,且销售业绩排名并不能证明其不胜任工作,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二)萍论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其中“不能胜任工作”需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末位淘汰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完成定额即不算不胜任。本案中,医疗器械销售公司无书面末位淘汰制度,未培训员工仅凭业绩排名辞退,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支付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06

小结

1、 用工一个月内未签书面合同不违法,超过则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签合同。超过一年未签书面合同,视为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2、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在用工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此义务强制且不可协商免除。

3、 除特定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辞职时,用人单位需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4、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且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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