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道财税-王一品

企业使用资金存在困难不仅会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燃眉之急,也会考虑向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如不符合政策要求则企业所得税税前不能扣除,现针对这一情况进行相关政策汇总:
一、符合业务实质并签订合同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需签订借款合同,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二、取得合规票据
个人需代开发票,其中:
1、个人所得税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有偿和无偿借款)
有偿:按1%税率缴纳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截止日期为2027年12月31日),同时缴纳附加税。
无偿:财税2016年36号文件所列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情况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不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3、印花税
按印花税法规定,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范围,因此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注利息问题
想要税前扣除,需符合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同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四、关注债资比例
如股东借款给企业,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外,税前扣除需关注债资比例问题,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五、实收资本是否到位
如股东未实缴到位,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这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从个人借到款项的问题,如是将企业款项借出给个人使用,那么需要面临的又是另外的情形,大家注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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