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财产型犯罪的构成,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这些犯罪中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产生于占有被害人财产之前,而不是被害人的财产业已被占有,之后主观上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此类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清律师从实际出发,结合司法裁判口径,分析解答了盗窃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盗窃“借条”是否构成犯罪
盗窃“借条”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取决于借条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析:
1.借条的财产性:
借条不仅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还具有财产性利益。例如,在一个案例中,借条是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明,因此,盗窃借条可能构成盗窃罪。
2.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司法实践:
在实际案例中,如借条是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盗窃借条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盗窃罪。法院通常会以借条上写明的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
综上所述,盗窃“借条”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可能构成犯罪,特别是当借条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唯一证明时。这种行为可能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认定为盗窃罪,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盗窃欠条行为的定性标准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
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行为人盗走了他人的现金、手机、汽车等财物,即使他辩解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但现金、手机等财物的价值显而易见,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将这些财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却又辩解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这显然违背常理。这样无力的辩解在实践中极少出现。
2.盗窃欠条足以危害债权的实现。
欠条是金钱债权的证明凭证,对债权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要实现没有欠条予以证实的债权存在诸多困难,但是如果具备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债权真实存在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并没有异议的,即使缺失欠条,债权人的权利也同样能够得以实现的。
换言之,债务人毁坏或者盗窃了其出具给债权人的欠条,但是债权人还能够以其他证据证实债权的真实合法,或者债务人承认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现实的危险或者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