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据青综法罚决〔2024〕30号了解:2024年04月22日查,当事人中巍(山东)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香港东路南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中巍(山东)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中巍(山东)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19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77号2号楼501,法定代表人为秦世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