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三年丧”,也叫丧三年,即居丧三年或服丧三年,民间语汇叫守孝三年或守丧三年。就是说,父母过世,子女居丧守制三年。居丧就是处于丧礼的规范之中,按规定服丧;守制就是遵守丧礼的各种规制以及相应的社会行为要求。
现实生活中,严格按丧礼规定居丧三年的几乎没有,但三年丧的许多礼俗要求民间还有传承,如三年不嫁娶,三年不贴春联,三年不立碑,三年不穿红,等等。礼是一种尊重,是一种自觉,讲究的人自然讲究,不在意的人自然不在意。人各有养,人各有教,全在于自己的德品和修为。
三年丧为什么一定要三年?有什么规定和依据吗?有什么说法和讲究吗?我们对照传统文化典籍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供大家参酌与评述。

1、“三年丧”的创制和依据理由
孔子是“三年丧”的原创人,专利权持有者。为什么一定是三年?孔子的学生宰我也提出质疑。孔子给定的理由有四:
(1)“三年丧”上古就有,古人就这样,不是我凭空定的
《论语--宪问》有,子张曰:“《书》云:‘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何谓也?”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已以听于冢宰三年。”按孔子的意思,守丧三年,古人都是这样做的,我们也应当这样做。
高宗是殷商王武丁的庙号。“高宗谅阴,三年不言”出自《尚书--无逸》。《尚书》即上古之书,按虞夏商周分目,是中华文明最早的也是最可信的典籍文本。

(2)“三年丧”是子女对父母的对等报偿
《论语-阳货》有,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
一般意义上讲,人从出生到满月为婴儿,满月到能走路能说话为幼儿。大体上讲,婴幼儿的时段是三岁左右(虚岁)。婴幼儿需要父母怀抱,所以又叫抱儿。
按孔子的说法,因为你小时候父母报了你三年,所以父母过世后你应该为父母守孝三年。这是对等报偿,很公平。

(3)“三年丧”是人类情感的自然流露
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仁者爱人,爱人者为仁,人人有爱,人人仁仁。父母养育了你,有仁有爱,你礼待父母,有情有义。
《论语-阳货》说:“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4)“三年丧”是人性天理,不可更改
《礼记----三年问》更把话讲得更绝,说:“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弗可损益也。”“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无易之道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
就是说,“三年丧”的规定是符合人情轻重而制定的礼法,籍以来表明不同的亲戚关系,区别亲疏贵贱的界限。“三年丧”的规定是不能改变的古今原则,天下一理。没有人知道究竟是什么时候产生的。但理就是这个理,规定就是这个规定。

2、“三年丧”的传承和发展
(1)在“三年丧”创制形成初期,即春秋战国时期,守丧三年并没有得到整个社会的广泛认可。相反,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影响较大的显学墨家对“三年丧”极力反对。《墨子---节葬》认为,以“三年丧”为中心的厚葬久丧,就是害人坑人,害家坑家,害国坑国。
(2)从“春秋五霸”到“战国七雄”,各诸侯国都在寻求富国强兵的途径和方法,所以,法家比较吃香,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就是这个道理。而儒家崇礼尚仁礼,与当时的社会需求方向不一致,所以,秦汉以前,儒学虽是显学,其“仁”的意义得到许多人认可,被人援引和采信,但其“礼”的内容特别是“三年丧”丧礼基本无人问津。

(3)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三年丧”被窦婴、田蚡等旧事重提,没有成功。汉代的文官选拔制度是“察举制”,察即察秀才,举即举孝廉。秀才是有文化之人,孝廉是有德品之人。由于儒学代表官方主流文化,儒家的核心意旨是礼仪和仁孝,经过最高统治者和儒家人士的反复倡导宣扬,到西汉末期,“三年丧”逐步已深入民心。东汉光武帝之后,守丧三年已经在居民百姓中普遍流行。就是说,孔子创制“三年丧”近五百年之后,守孝三年才修得正果。
(4)两晋时期,三年丧与期亲丧已成为官吏的强制性行政规范。南北朝时期,居丧三年丧入于刑律。隋唐时期居丧制度全面法律化,不仅将居丧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条款被列入“十恶”罪中。至明清时期,居丧法律虽有所变化,但基本规制一直承继。
(5)民国时期,法律层面的“三年丧”被废除,但实际生活中还有。新中国成立后,丧礼被视为封建迷信,“三年丧”在操作层面被废止。

3、“三年丧”的法律规定和礼仪要求
(1)《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徙三年;杂戏徙一年。”“居父母丧,生子,徙一年。”“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徙三年。”“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徙二年半。”
徙即流放,比现在的有期徒刑要重一些。

(2)《钦定大清通礼》规定:“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任。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
所谓“仕者解任”,就是有官的辞官回家居丧。所谓“士子辍考”,就是学子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所谓“不处内”,就是不到内寝与妻妾睡觉,就是禁房事。所谓“不入公门”,就是不到公家公堂上办事。所谓“不与吉事”,就是不参与不操作喜庆欢愉之事。

4、“三年丧”不是三整年,而是二十七个月
《礼记---三年问》说得很明确:“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就是说,“三年丧”的截止日是第三年的第一个月,也就是二十五个月。
《仪礼--士虞礼》有:“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礼记--间传》有:“父母之丧,既虞卒哭,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就是说,二十五个月之后隔一个月,即第二十七个月,举行除服仪式,叫禫祭,至此,居丧三年完全结束。
唐代学者据此确定,“三年丧”的正丧期为二十五个月,除丧期为二十七个月,并纳入《唐律疏议》。目前理论界和学术界倾向于唐代的释义,一般共识是,居丧守孝三年为二十七个月。
